-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員工服務辛勞,激發工作情緒,以增進 工作效率,特訂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以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者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各外勤隊隊長、分隊長。 (二)垃圾衛生掩埋場場長、技術人員。 (三)各外勤隊、垃圾衛生掩埋場之隊員、駕駛、技工、公廁臨時工。
- 三、前點員工於本局任職期間,工作努力、服務認真,達成要求,全月無任何過失紀錄者, 發給清潔獎金;其發給金額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局編列預算支給。
- 四、員工遲到、早退、曠工、曠職、請假或處分者,依下列規定扣發當月獎金: (一)遲到、旱返者,每次扣發獎金十分之一;曠工或曠職者,每次扣發獎金五分之一 。 (二)請事假者,按日扣發獎金;請病假、分娩假、陪產假、婚喪假者,按日扣發獎金 二分之一;延長病假期間,不發獎金。 (三)公假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不發。但奉派參加各種訓練或依 兵役法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等臨時召集訓練期間。其應領之獎金,在一個月 以內者照發,超過一個月者,其趕過部分不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 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入營服役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四)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發獎金三分之一;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發獎金三分之二 ;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扣發全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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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四字第099150381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