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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8)北市環人字第09833718000號函下達廢止;並自98年5月20日起生效
  • 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訂定之。
  • 二、目的: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為實施非主管人員職務遷調, 以增進職務歷練,熟悉機關業務狀況,有效培育人才並推展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三、遷調範圍: (一)各中隊間遷調。 (二)各組內部遷調。 (三)各組間相互歷練。 (四)各組、中隊擴大相互歷練。
  • 四、遷調原則: (一)每年定期檢討辦理遷調,職務歷練以二年為一職期,如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 職期屆滿延任一年為限。 (二)各組內部遷調,以遷調該組未曾擔任同一職務為限。 (三)遷調人員如暫以支援方式執行,得依人力支援相關規定辦理。 (四)以個人因素個案報請調整者,除於現職任滿半年以上,且情況特殊經檢討確有必 要者外,以不予調整為則。 前項期間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 五、作業程序: (一)中隊部分,於每年十一月底前,由第一組統籌先行初步作業,並建立名冊;嗣送 人事室彙辦。 (二)各組內部遷調,或各組間相互歷練,各組、中隊擴大相互歷練,請各組、中隊於 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洽人事室索取定期遷調檢討建議名冊空白表,如附表;就遷 調範圍,及遷調原則詳實檢討,並按職務分別編造名冊。 (三)定期遷調檢討建議名冊,經填送人事室陳核後,於每年十二月下旬前另令發布, 翌年一月起執行。 (四)遷調作業如有實際執行窒礙,得先提本大隊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
  • 六、作業權責: 第 一 組:中隊定期遷調統籌初步作業,並建立名冊。 原單位主管:就定期遷調檢討建議名冊,註記現有工作內容,並簽具同意遷調,或建議 留任,及其理由。 新單位主管:就定期遷調檢討建議名冊,註記預定工作內容,並簽具同意遷調,或作其 他建議,及其理由。 人 事 室:分發定期遷調檢討建議名冊,作業時效管制,相關單位意見協調處理,人 事動態命令簽報。
  • 七、配合措施: (一)各單位應確依各項相關規定,落實平時考核、勤惰管理、職務代理、人才培育訓 練等工作,使定期遷調作業,能順利推展。 (二)核定遷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逾期視情節予以議處。定期遷調作業配合程度及其成 效,列入單位主管與遷調人員,年終考績重要參考。
  • 八、本要點未盡規定者,仍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 九、本要點經層報奉臺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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