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分 發轉調服役作業,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二十一條及內政部相關作業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市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分發轉調服役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 三、分發轉調區分如下: (一)分發:設籍本市役男入營前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准者,於徵集前辦理分 發作業。 (二)轉調:設籍本市役男服替代役期間,其家庭狀況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要件者 ,於核准後辦理轉調作業。
- 四、服勤單位區分如下: (一)本市各區公所。 (二)本府替代役各役別相關機關及附屬單位。
- 五、分發轉調作業如下: (一)本市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分發轉調作業,由本府兵役處(以下簡稱兵役處)辦 理之。 (二)役男服勤地點以距離住家六十分鐘以內車程為原則。 (三)役男之分發轉調須符合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所定替代役役別相關機關(或單位 )為限。 (四)兵役處應於每年年底前函請本府各相關機關提出下一年度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需 求人數,再由兵役處統籌規劃役男分發及轉調作業。 (五)兵役處依據前款規劃作業,於各梯次徵集五十日前造具分發服役處理名冊函送內 政部同意後,辦理徵集入營;服替代役期間,其家庭狀況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 之要件者,於核准後造具轉調服役處理名冊函送內政部同意後,辦理轉調作業。 (六)兵役處規劃役男分發轉調作業,得視需要召集相關機關(單位)協商役男分發事 項。 (七)為落實照顧本市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之宗旨,在本府各相關機關均無需求數額 或核准役男逾需求數額時,得由兵役處協商本市轄區內或距離役男住家六十分鐘 以內車程之替代役相關機關同意後,函請內政部辦理分發轉調事項。
- 六、其他配合事項如下: (一)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主副食費(內政部直接匯入役男郵儲帳 戶)、保險、服裝及撫卹等經費,由內政部統一編列。 (二)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名冊繕造、役籍管理及服役期間之管理、獎懲、差 假等事項,由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暨相關規定辦理。 (三)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之分發轉調,不占本市各機關年度替代役核定員額。 (四)兵役處得視需要,不定期訪視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服勤狀況。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依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替代役共同性經費編列標 準及其他相關規定編列預算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2-2003
臺北市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分發轉調服役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90)府兵四字第9010292900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