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91)府兵四字第09121497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臺北市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分發轉調服役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家庭因素服公共行政替代役役男分發轉調服役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庭因素服公共行政替代 役役男(以下簡稱家庭因素役男)分發轉調服役作業,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二 十一條及內政部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家庭因素役男分發轉調服役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三、分發轉調區分如下: (一)分發:設籍本市役男入營前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准者,於徵集前辦理分 發作業。 (二)轉調:設籍本市役男服替代役期間,其家庭狀況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要件者 ,於核准後辦理轉調作業。
  • 四、服勤處所區分如下: (一)本市各區公所。 (二)本府非現有替代役役別相關機關。
  • 五、分發轉調作業如下: (一)本市家庭因素役男分發轉調作業,由本府兵役處(以下簡稱兵役處)辦理之。 (二)役男服勤地點以距離住家六十分鐘以內車程為原則。 (三)役男之分發轉調以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所定替代役役別相關機關 (或單位) 為限。 (四)兵役處應於年度結束前函請本府各相關機關提出下年度需求人數,再由兵役處統 籌規劃役男分發及轉調作業。 (五)兵役處依據前款規劃作業,於各梯次徵集五十日前造具分發服役處理名冊函送內 政部同意後,辦理徵集入營;服替代役期間,其家庭狀況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 之要件者,於核准後造具轉調服役處理名冊函送內政部同意後,辦理轉調作業。 (六)兵役處規劃役男分發轉調作業,得視需要召集相關機關(單位)協商役男分發事 項。 (七)為落實照顧本市家庭因素役男之宗旨,在本府各相關機關均無需求數額或核准役 男逾需求數額時,得由兵役處協商本市轄區內或距離役男住家六十分鐘以內車程 之替代役相關機關同意後,函請內政部辦理分發轉調事項。
  • 六、其他配合事項如下: (一)家庭因素役男薪俸、地域加給、主副食費(內政部直接匯入役男郵儲帳戶)、保 險、服裝及撫卹等經費,由內政部統一編列。 (二)家庭因素役男之薪俸名冊繕造、役籍管理及服役期間之管理、獎懲、差假等事項 ,由服勤處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暨相關規定辦理。 (三)家庭因素役男之分發轉調,不占本市各機關年度替代役核定員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