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21條及內政部替代役公共行 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 役男(以下簡稱家庭因素役男)戶籍地分發、轉調服役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家庭因素役男分發、轉調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三、作業權責區分: (一)需用機關: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簡稱役政署)負責綜合規劃及督導等事項。 (二)服勤單位: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負責人力需求審查、交接、督 導、考核及管理等事項。 (三)服勤處所:負責本府各相關機關役男執行輔助勤務之人力需求與管理。
- 四、作業區分: (一)需求:服勤處所依現制公務人力、服勤工作規劃、預期效益等提報人力需求。 (二)分發:服勤單位按家庭因素役男核准先後順序徵集入營後,依本要點第 5點第 2 項分發順序繕造分發處理名冊送役政署,於專業訓練結訓後分發距離住家60分鐘 車程以內之本府各機關服役。 (三)轉調:設籍本市役男服替代役期間,核符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要件者,由服勤單位 函報役政署協調現役需用機關轉調後再分發至本市服役。 (四)交接:由服勤單位負責接返役男,協調服勤處所辦理役籍資料及役男交接,銜接 管理事宜。
- 五、家庭因素役男超額時,得由兵役局協商本市轄區內或距離役男住家60分鐘以內車程之政 府機關,函請役政署同意後辦理分發。
- 六、兵役局應於每年 9月底前函請各服勤處所提出下年度需求人數,彙整後由相關機關依下 列原則審查,並得視需要邀集協商。 (一)創新或重大政策推展機關,就所屬或相關機關提出之人力需求初審。 (二)相關機關就所屬機關提出之人力需求初審。 (三)審查人力需求機關公務人力配置情形。 (四)人力運用不當或管理不善,查有具體缺失之機關,不予分發。 (五)相關管理表冊未能依限送達,經協調仍未改善之機關,不予分發。 前項人力需求審定後應列各機關之分發順序及員額。
- 七、其他配合事項如下: (一)家庭因素役男薪俸、地域加給、主副食費(內政部直接匯入役男郵儲帳戶)、保 險、服裝及撫恤等經費,由內政部統一編列。 (二)家庭因素役男之薪俸名冊繕造、役籍管理及服役期間之管理、獎懲,差假等事項 ,由服勤處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暨相關規定辦理。 (三)家庭因素役男之分發、轉調,不占機關其他役別年度替代役核配員額。
- 八、兵役局基於服勤單位權責,得視需要不定期訪視家庭因素役男之服勤狀況;其服勤督考 及訪視之實施,由兵役局訂之。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依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替代役共同性經費編列標準及其 他相關規定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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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替字第10130489200號函修正第3、5、6、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