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 素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人力運用、勤務規劃及服勤管理等情形,並藉訪視作業加強 溝通服勤觀念、輔導役男嚴守紀律,發掘問題並協助解決,以有效提昇役男工作效能, 特訂定本要點。
- 二、管理權責劃分: (一)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為本市公共行政役之服勤單位,負責 督導、考核及管理等事項。 (二)服勤處所為役男服勤工作地點,負責役男管理工作。
- 三、訪視人員編組,由兵役局及公共行政役勤務工作相關機關派員組成。
- 四、實施方式: (一)定期訪視:每年舉辦一次,由兵役局擬訂訪視行程表,訪視服勤處所及役男,實 施意見交換,以瞭解役男勤務執行狀況並落實服勤管理。 (二)個案訪視: 1.針對服勤管理問題嚴重及未依規定規劃、分配役男勤務工作之服勤處所,派員 實地訪視,以落實服勤管理並導正缺失。 1.針對執行勤務不力、不服從監督長官指揮、服裝不整及未經請假擅離職役之役 男,派員實地訪視、專案輔導或到家訪談,溝通工作觀念,督促役男嚴守紀律 ,發掘問題並協助解決。 (三)電話訪問:依勤務特性及役男服勤管理等事項,以電話抽查方式實施。
- 五、訪視重點: (一)役男勤務內容與原申請規劃是否相符。 (二)役男勤務性質是否符合輔助性勤務。 (三)服勤處所對役男工作表現評價。 (四)對勤務、役籍之管理是否合理及是否明確劃分管理權責。 (五)役男有無適應不良或與機關互動不良情形。 (六)其他薪資、主副食費等役男權責事項辦理情形。
- 六、一般規定: (一)訪視結果應填寫訪視紀錄(如附件 1),電話訪問應填寫電話訪談紀錄(如附件 2 )。 (二)訪視時,請各服勤處所指派適當人員陪同,俾便充分瞭解役男服勤狀況。 (三)各服勤處所,對有具體績優表現之役男,應主動提報,由兵役局核定辦理獎勵, 適時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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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04)北市兵替字第10430887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6點條文;並自104年6月2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家庭因素服公共行政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訪視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服勤管理訪視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