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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90)府社工字第9010478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點
  • 壹、依據: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 二、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二月一日衛署醫字第0九0000五六五三號函頒修訂之「家庭暴 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三、內政部訂定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家庭暴力相對人鑑定及加害人處遇計 畫之作業參考流程」。 四、內政部九十年十月八日「研商處理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相關事宜會議」決議 。 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加害人鑑定計畫協調會議通 知。
  • 貳、流程說明暨執行須知 一、相對人審前鑑定 (一)家暴防治中心依法院之囑託,排定鑑定小組人員,鑑定相對人有無施以處遇計畫 之必要。 (二)鑑定所需之相關書表(空白鑑定報告書、量表、法律宣導手冊等)、錄影帶、權 力控制輪(含分配卡)由家暴防治中心提供。由法院於鑑定當日協助放置於鑑定 場所供鑑定使用。 (三)鑑定當日由法院協助鑑定場地之佈置及標示、設備(錄影機、電視機、白板等) 提供及操作、受理被鑑定人之報到、現場安全維護、茶水及餐盒等。 (四)法院應於鑑定期日五日前將排定接受鑑定(含書面鑑定)之相對人資料(含保護 令聲請狀影本、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及現場報告表影本、被害 人驗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書證影本、相對人前科紀錄等)函送鑑定小組人員,並 副知家暴防治中心。 (五)鑑定完成後,鑑定小組人員應於三日內,寄送接受鑑定之相對人鑑定報告書、鑑 定費用收據等資料予家暴防治中心。受鑑定人之原案資料請鑑定人員自行銷毀。 (六)家暴防治中心得在接獲鑑定小組人員送達之家庭暴力相對人鑑定報告書後,併同 未依指定時間接受鑑定之加害人名單,於七日內函送法院參酌。 (七)鑑定小組人員執行鑑定之費用由家暴防治中心編列預算辦理之。 二、加害人後續處遇 (一)家暴防治中心接獲保護令裁定書後,應檢視處遇計畫內容,並儘速完成轉介工作 。 1.衡量個案就診歷史、距離遠近選擇適當之委託執行機構。 2.聯絡執行機構安排第一次治療(輔導)時間。 3.執行機構於接獲家暴防治中心聯絡後,原則上於三天內回覆治療(輔導)時間 、治療(輔導)人及聯絡人。 (二)家暴防治中心確認執行機構後,以公文函知加害人(檢附『臺北市家庭暴力加害 人處遇計畫實施流程』、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前往執行機構接受治療,並副知執 行機構(檢附保護令、處遇計畫建議書、相關個案紀錄表等)、警察機關(請該 單位惠復報到執行情形)、地檢署、被害人等。通知公文應於加害人應到警察機 關報到之期日三日前寄達。 (三)加害人如未出席第一次治療輔導,執行機構應於十日內以「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 /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附件一)通知(為掌握時效請先傳真後寄送)家暴 防治中心。 (四)家暴防治中心接獲執行機構加害人未出席之通知時,應檢具執行機構之通知資料 函知警察機關處理,副知執行機構、被害人、檢察機關(加害人為假釋犯者)。 (五)家庭暴力加害人第一次輔導治療評估後,執行機構應擬訂後續治療輔導計畫(期 程、頻率、治療主題方向等),並以「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 知書」於一個月內通知(寄送)家暴防治中心。 (六)家暴防治中心於接獲執行機構擬定之後續治療輔導計畫時,應函知法院。 (七)加害人處遇過程中有特殊情況時(如有恐嚇、施暴、不遵守計畫等行為或不依規 定接受處遇計畫或接受時數不足或評估認有延長、縮短治療期間、或變更處遇內 容等事項),執行機構應儘速以「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知書」(附件二) 通知(為掌握時效請先傳真後寄送)家暴防治中心。 (八)治療輔導期間加害人不依規定接受處遇計畫或接受時數不足時,執行機構應加強 聯絡加害人恢復治療及輔導,經二次連絡加害人仍未到場者,則依規定檢附聯絡 紀錄等相關資料通知家暴防治中心。若加害人有明顯無法完成處遇計畫之情形者 ,通知前請對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部分作核對,並在通知書內附註敘明相對人 已接受處遇次數、完成處遇計畫尚需之時間、執行處遇加害人簽到紀錄及連絡紀 錄等資料。 (九)家暴防治中心於接獲執行機構通知,加害人有恐嚇、施暴不遵守計畫等行為或不 依規定接受處遇計畫或接受時數不足時,應函知警察機關處理,副知執行機構、 被害人、檢察機關(加害人為假釋犯者)並予以結案。函知加害人不依規定接受 處遇計畫或接受時數不足之通知前,家暴防治中心應對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部 分作核對,並在通知書內附註敘明相對人已接受處遇次數、完成處遇計畫尚需之 時間、執行處遇加害人簽到紀錄及連絡紀錄等資料。 (十)家暴防治中心於接獲執行機構通知,有延長、縮短治療期間、或變更處遇內容時 ,應函知當事人、被害人、檢察機關(加害人為假釋犯者)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 (惟變更聲請裁定前,仍需依原保護令裁定事項辦理)。 (十一)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後,執行機構應於十日內以「家庭暴力加害人完 成處遇計畫報告書」(附件三)通知(請先傳真後寄送)家暴防治中心。 (十二)家暴防治中心於接獲執行機構之「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時, 應函知被害人、檢察機關(加害人為假釋犯者),並予以結案處理。 (十三)執行機構每二個月應檢送加害人之治療(輔導)紀錄表予家暴防治中心存檔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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