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兵役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使替代役役男之獎懲達到適切、公平,增進教育 功能之目的,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九條暨臺北市替代役役男管理權責劃分表規定 ,特設臺北市替代役中心役男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以住宿臺北市替代役中心之役男及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為 限。
- 三、委員會任務為審議替代役中心役男獎懲事項。
- 四、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處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得由本處處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當然委員:專門委員、人事室、政風室、替代役中心主管及替代役中心幹部二人 至三人。 (二)推選委員:役男代表五人至七人。
- 五、當然委員以其在職期間為任期;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於任期中出缺時, 得依第四點規定再予推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六、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不定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
- 七、委員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會議時,不得委託代理。
- 八、委員會委員於涉及會議審議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
- 九、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與審議事項有關之服勤單位、服勤處所列席提供意見。
- 十、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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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1-2002
臺北市替代役中心役男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兵替字第09531997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