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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稅字第106300006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
  • 一、為建立本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以下簡稱調整率)之調整作業方式 ,以透明化、制度化,簡化審核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調整率應每三年重行檢討一次。
  • 三、重行檢討調整率時,分處應組成查核小組,就轄區內街路商業交通發 展情況實地勘查後,填製「擬訂街路等級調整率說明表」陳報總處。
  • 四、總處應組成複核小組,依各分處所提報之「擬訂街路等級調整率說明 表」,彙總後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同分處查核小組人員實地勘查複核後,擬訂提案刊載市府公報或 送相關區公所及里辦公室公布周知。 (二)得視需要召開說明會或聽證會。 (三)提案經公告期滿後,提報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
  • 五、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調整方式如下: (一)區段徵收地區、重劃地區闢建完成:該地區內街路設施闢建完竣開 放通行後,應參考鄰近街路調整率,並視其商業繁榮、交通運輸等 情形擬訂調整率。 (二)新闢街路:應參考相交或平行街路之調整率,參酌其商業繁榮、交 通運輸等情形擬訂調整率。 (三)街路拓寬完成: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函送之街路拓寬完 工通報表按下列規定辦理: 1.拓寬街路未達原有街路寬度一.五倍者,其調整率得調高一級。 2.拓寬街路達原有街路寬度一. 五倍以上,未達二倍者,調高其調 整率一至二級。 3.拓寬街路達原有街路寬度二倍以上者,調高其調整率二至三級。 (四)特殊建物周邊:各街路如有興建特殊建築物,其調整方式如下: 1.變電所、高壓電塔、瓦斯槽、殯儀館、垃圾場、掩埋場及焚化爐 等,受影響地區得視影響程度調降調整率一至二級。 2.捷運車站(限地下化路線,如南港線等)、地下道、人行道之出 入口或通風口等設施,受影響之一樓房屋,得視影響程度調降調 整率一至三級。 3.機關、學校因同一門牌多棟建築之街路等級調整率,依其坐落周 邊各街路等級調整率按平均法計算,但臨街路之建築依其街路等 級調整率。 (五)本市道路服務水準處於 E、F 等級周邊:長期受影響地區,得視影 響程度調降調整率一至二級。
  • 六、經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公告調整率之街 路,其房屋稅自公告之次年期實施。
  • 七、公共工程之興建,其調整率之調整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政府機關 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辦理;至 於捷運系統工程地下穿越土地之地上房屋,於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供之建物門牌號碼資料時,調降其調整率一級。
  • 八、面臨陸橋引道橋墩等之房屋,得視影響程度調降調整率一至二級。
  • 九、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除下列情形外,依其所編釘之門牌適用之。 (一)房屋門牌經戶政機關依規定整編為新增街路者,在未經臺北市不動 產評價委員會重行評定前,仍沿用原街路等級調整率。 (二)房屋門牌經申請改編者,自改編日之次年期適用。 (三)房屋門牌經申請增、改編致同一建物有二個以上不同街路門牌者, 其調整率依地上建物門牌從高評定,並自增、改編日之次年期適用 。
  • 十、刪除。
  • 十一、本要點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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