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建立本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 (以下簡稱調整率) 之調整作業方式 ,以透明化、制度化,簡化審核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調整率應每三年重行檢討一次。
- 三、重行檢討調整率時,分處應組成查核小組,人員包括分處主任、審核 員、房屋稅股長及承辦人員,於七月起就轄區內街路實地勘查,於九 月底前填製「擬訂街路等級調整率說明表」陳報總處。
- 四、總處應組成複核小組,人員包括主任秘書、財產稅科科長、審核員、 房屋稅股長及承辦人員,依各分處所提報之「擬訂街路等級調整率說 明表」,彙總後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同年十二月底前,會同分處查核小組人員實地勘查複核後,擬訂提 案刊載市府公報或送相關區公所及里辦公室公布周知。 (二) 翌年一月底前,得視需要召開說明會或聽證會。 (三) 提案經公告期滿後,於翌年二月底前,提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審議。
- 五、調整方式: (一) 區段徵收地區、重劃地區闢建完成:該地區內街路設施闢建完竣開 放通行後,應參考鄰近街路調整率,並視其商業繁榮、交通運輸等 情形擬訂調整率。 (二) 新闢街路:應參考相交或平行街路之調整率,參酌其商業繁榮、交 通運輸等情形擬訂調整率。 (三) 街路拓寬完成: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或養護工程處等工 程單位函送之街路拓寬完工通報表按左列規定辦理: 1.拓寬街路未達原有街路寬度一‧五倍者,其調整率得調高一級。 2.拓寬街路達原有街路寬度一‧五倍以上,未達二倍者,調高其調 整率一至二級。 3.拓寬街路達原有街路寬度二倍以上者,調高其調整率二至三級。 (四) 特殊建物周邊:各街路如有興建特殊建築物,其調整方式如下: 1.變電所、高壓電塔、瓦斯槽、殯儀館、垃圾場、掩埋場及焚化爐 等,受影響地區得視影響程度調降調整率一至二級。 2.捷運出入口或通風口等設施 (限地下化路線,如南港線等) ,受 影響之一樓房屋,得視影響程度調降調整率一至三級 3.捷運系統工程地下穿越土地之地上房屋,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提供之建物門牌號碼資料,調降其調整率一級。
- 六、經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公告調降調整率之街路 ,其房屋稅自當年起實施;調高調整率之街路,其房屋稅自次年起實 施。契稅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七、公共工程之興建,其調整率之調整依「臺北市政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 期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辦理 。
- 八、本要點陳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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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3005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稽收甲字第9067009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