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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5)北市稽財丙字第095601197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為建立正確完整稅籍資料,以提高房屋稅稽徵正確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資訊室每十日自契稅徵銷檔挑錄己銷號之契稅案件,對契稅申報非一對一持分全移轉或 IDN不符等無法由電腦直接更正房屋稅中文檔案件,產製「房屋名義異常清單」一式兩 份交財產稅科。
  • 三、財產稅科收到「房屋名義異常清單」,送交分處查對運用,並不定期派員至分處抽核清 單更檔情形,填註查核輔導紀錄;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確實督導及補正。
  • 四、分處收到總處轉發之「房屋名義異常清單」,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財產稅股應指派專人辦理清單管制事宜。 (二)承辦人對「房屋名義異常清單」應詳實核對契稅申報書及房屋稅籍紀錄表,不符 者,以契稅申報書內容為準,並於清單內註記異動情形及核章,厘正房屋稅中文 檔,按頁依序裝訂,一份歸檔,一份裝冊備查。
  •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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