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處移送執行欠繳稅捐案件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一般案件每月彙總移送1次。但特殊案件得隨時移送。
- 四、移送執行應使用行政執行署訂定之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以下簡稱移送書)及其應納金 額附表(以下簡稱附表),並檢附有關文件及磁片。
- 五、移送案件之書面資料,應依磁片登錄順序整理裝訂。
- 六、移送書製作: (一)不同稅目別以不同磁片分別登錄。 (二)同批移送案件,如同一欠稅人有多筆欠稅,應緊接登錄,以利分案及執行。 (三)列印移送書前,應先於檔上登錄移送日期及移送案號並檢查相關資料有無缺漏。 (四)每一欠繳稅捐案件之移送書與附表為一組連續套印。 (五)每組移送書與附表為1式2聯,第1聯交行政執行處,第2聯由移案單位留存。 (六)移送書應就規定欄位依填載說明詳實填載。
- 七、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應另編移送案號並檢附執行(債權)憑證正本。
- 八、欠繳稅捐案件移送執行後,發現無須繼續執行者,應即函行政執行處辦理撤案或銷案。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 移送書填載說明: 一、「移送案號」欄:依本處編訂之12位數編碼原則編訂,並於移送前輸入欠稅案件管制檔 。 二、「發文日期及字號」欄:列印移送書前須先登錄填明,整批案件可登錄同一文號。 三、「姓名或名稱」欄: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商號或合夥時,於「義務人」欄填入商號名稱, 另於「法定代理人」欄填入其商號負責人基本資料。如納稅義務人為多人時,另以附表 (義務人名冊)隨案移送,並於本欄內註明「詳如附表」等字樣。 四、「出生年月日」欄:查明後填入。 五、「職業」欄:填納稅義務人之職業。 六、「義務發生之原因與日期」欄:由程式帶出載明移送執行所依據之行政處分(於行政機 關)或裁定(於法院)所發生之原因與日期,如「違反稅捐稽徵法,90年○月○日北市 稽○○字第○○號行政處分書。」或註明「欠繳○○年期地價稅」等字樣。此處條例有 困難時,得另立附表詳細敘明。(此欄為行政執行處區分案由之重要依據,務必詳填。 )七、「確定日期」及「限繳日期」欄:由程式帶出,於違章罰鍰案件會勾選「確定日 期」;一般欠繳稅捐案件會勾選「限繳日期」,並於後列空格內帶出日期。 八、「應納金額」欄:移案單位應表明請求行政執行處執行之金額,處罰鍰因不外加利息, 即為最終應執行金額,欠繳稅捐案件,須加計利息者為已確定之應執行金額。(此欄為 行政執行處區分案件重大與否之依據,務必詳填。)九、「執行標的物所在」欄:查明 納稅義務人之不動產後,依其所在地填載,或註明「如附件財產目錄所載」。如查無欠 稅人之財產者,免予填載。房屋稅之房屋坐落及地價稅地段代號由程式列印於執行標的 物所在欄,義務人地址則以欠稅系統之欠稅中文及各稅稅籍檔欠稅人地址列印,於查得 戶籍資料後,以人工方式自行決定是否變更為戶籍地址。 十、「移送法條」欄:一律套版列印「1.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1條,2.依據相關之移送條件法 條。」字樣。 十一、「催繳情形」欄:依相關規定辦理催繳,並於欠稅案件管制檔作催繳註記。移送書催 繳情形欄由程式自動勾選,欠稅異動作業並可配合催繳方式輸入1.電話催繳,2.明信 片或信函方式催繳,3.其他方式催繳。至於舊案催繳註記為*者,視同明信片或信函 催繳。 十二、「附件」欄:計有 8項,如移送為一般欠稅案件,勾選「附表」及「義務人經限期履 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及送達證明文件」兩項;如移送為罰鍰案件,除前 2項 外尚應勾選「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及送達證明文件 」項,再加上必選之「義務人之財產目錄」項共 4項之勾註欄由程式按移送案件之細 稅別自動勾選,其餘項目則依實際移送附件狀況自行勾選。 十三、「保全措施」欄:依實際辦理情形勾選。 十四、移送案件受理之行政執行處名稱由程式依據義務人郵遞區號判斷列印;屬外轄行政執 行處之案件應逕行移送所轄之行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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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5)北市稽管丙字第095601349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