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規範本處暑期工讀生之遴用與管理,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處暑期工讀生之遴用,以高中、職以上學校在學肆業學生(含應屆畢業生)為限。但 家境清寒、身心障礙人士、或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錄用。
- 三、暑期工讀生員額之訂定、分配作業分工如次: (一)會計室:依年度預算數釐訂年度可遴用員額數。 (二)各單位:依業務需要、工作期程、辦公環境等因素研提工讀生需求員額數。 (三)業務主管單位:基於本處業務推展重點與實際需求,審訂各單位需求員額數 (四)人事室:綜合會計室、各單位與主管科室員額需求意見,擬定工讀生配置計畫陳 奉核定後遴用、分配之。
- 四、工讀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如有增減專案陳核。
- 五、報酬及保險: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月給基本工資標準支給,並依規定參加勞工 保險。工讀期間所需交通費及辦理勞工保險自付保費部分由個人自行負擔;至全民健康 保險部分,續於原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不需辦理移轉手續。
- 六、工作指派:工讀生分派至工作單位後,各該單位應衡量本單位業務量,並本勞逸衡平與 安全之原則,分派適當之工作,俾使人與事結合;工讀期間應全程指派專人輔導管理, 不得任其閒置、遊蕩,肇致事故,影響本處服務形象。 各單位不得指派暑期工讀生經手財務或擔任具危險性及外勤工作。 工讀生工讀期間,所接觸有關稅捐稽徵資料,應嚴守秘密,不得擅自影印或洩露,離職 後亦應遵守之;以維護本處與納稅義務人之業務機密安全。
- 七、給假規定: (一)工讀期間,應遵守本處差勤管理規定,按時到、退勤並親自刷上、下班卡。工作 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如因事或急病需治療者,准請事、病假合計一.五天。 (二)請假逾限或曠職者按日扣除報酬,工讀期間扣除報酬之日數合計逾二天者,應即 解除工讀資格。 (三)袓父母死亡者給喪假一日、父母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請假以小時計,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
- 八、考核規定:暑期工讀生於工讀期間不得有左列情形: (一)不聽指揮,違反紀律,有確實證據者。 (二)擅離職守,積延工作,造成不良後果者。 (三)行為粗暴、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損害本處聲譽者。 (四)洩露公務機密,致使本處或納稅義務人遭致損害者。 違反前項第一、二款規定者,第一次予以口頭警告;不知悔改,第二次違反者,錄案登 記,次年起不予遴用;第三次仍違反者,或違反同項第三、四款規定者,服務單位應主 動查處,屬實者,次日起立即解除遴用,並列入拒絕遴、僱用名冊,據為嗣後不予遴、 僱用之準據。
- 九、暑期工讀生於工讀期間,因故辭職者,用人單位應於離職前三日簽會人事室俾憑辦理。
- 十、本規定自八十九年暑期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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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8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暑期工讀生管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9年3月7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89)北市稽人甲字第8900448500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八十九年暑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