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建立正確完整之房屋稅籍資料,以提高房屋稅稽徵正確,主動厘正稅籍,加強便民服 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總處收到各地政事務所按月通報繼承、更名登記案件之建物登記簿謄本(以下簡稱謄本 )應登記通報列管,區分管轄分處,逐件按建號依流水號方式編號,並於謄本加蓋「資 料編號○○○稅籍編號○○○」章戳後,送交所轄分處運用及查填房屋稅籍編號。
- 三、總處不定期派員至各分處抽核謄本運用情形及電腦更檔情形,並填註查核輔導紀錄;未 依規定辦理者,應確實督導及補正。
- 四、分處收到總處轉發之謄本,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厘正房屋稅籍紀錄表。 1.註記新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持分比率及異動原因、日期。 2.表內缺漏建物建號及基地土地地段地號者應補登錄之。 (二)查核課稅面積與謄本記載資料是否相符,有不符者,應查明後更正房屋稅籍紀錄 表及電腦檔。 (三)厘正房屋稅中文檔。 1.建物原為一人所有變更為數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者,險厘正中文主檔外,應一 併厘正持分人檔或共有人檔。 2.原稅籍檔案不完整者,應補建立完整。 (四)於謄本逐件填註房屋稅籍編號並核章。 (五)繼承或更名後已再行移轉者,應於謄本內註記契稅申報日期、文號、移轉原因及 新所有權人姓名。 (六)指定專人審核及調閱房屋稅電腦檔更檔無誤後歸檔備查。
-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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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稽財丙字第9060312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