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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5)北市稽法甲字第095603524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為落實本處稽核科違章案件派查及稽催管制作業,協助查核人員積極辦案,特訂定本竹 業要點。
  • 二、派查作業 (一)經受理之違章派查案件,由科室登記桌總收文人員收件,按總收文號碼序及「查 核人員分案輪派登記簿」依序分派查核人員交由違章案件「科管制員」。 (二)科管制員應依案件類別,分別編號登錄「查緝案件處理進度管制表」,交由違章 案件「股登記員」。 (三)股登記員應依派查承辦員別,依序登錄「處理進度管制及成果統計表」及違章派 查管制電腦檔,交由查核人員依限承辦。
  • 三、稽催管制作業 (一)科管制員逐週挑錄將屆期未辦結亦尚未辦理展延之案件,依股別列印「稽催案件 管制清冊」並辦理查催及登錄展延日期於清冊內,並於查催後五日內陳核。 (二)逐月列印「各查核人員未辦結清冊」交查核人員填寫未結原因及核課年期,並彙 總陳核。 (三)逾期半年以上及將屆核課期間之未結案件,每月逐案挑錄列表會交查核人員於五 日內填寫「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稽核案件研商案情紀錄表」,彙送研商小組研議。
  • 四、查核人員應辦理事項 (一)派查案件無法依限辦結時,應即依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展延。 (二)逐月就「查核人員未辦結清冊」填寫未結原因及核課屆滿年期,並交回管制人員 彙總陳核。 (三)每月就逾期半年及將屆核課期間之未結案件填寫「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稽核案件研 商案情紀錄表」,並影印四份交回管制人員彙送研商小組研議。
  • 五、研商小組人員編組與任務 (一)稽核科應成立研商小組,成員由科長指派,科長並兼任召集人。 (二)研商小組會議擇期召開,會後查核人員應即將研商結論填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稽核案件研商案情紀錄表」,陳核後附案參辮。
  • 六、本作業要點奉處長核示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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