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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98)北市稽財甲字第09831500700號函廢止;並溯及98年6月22日生效
  • 一、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但書第4款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厘正人員接獲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函送徵收土地補償地價清冊(以下 簡稱補償清冊)後,應於土地卡註記公告徵收日期、來文日期及文號,並將來文影印乙 份,連同補償清冊,由專人妥為保管。
  • 三、稅務管理科於地政處副知徵收土地發放補償費日期時,應通知土地所在地分處。
  • 四、厘正人員收到發放補償費通知函後,應於土地卡及補償清冊註記補償費發放日期,並會 請地價稅承辦人員主動查明,依法辨理減免。
  • 五、每年 8月31日前,厘正人員應清查補償清冊,如未收到稅務管理科通知領取補償費及繳 存專戶日期者,應移請地價稅承辦人員查核徵收土地之使用情形,符合相關減免規定者 ,主動辦理減免。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8月31日)後若接到該日前之補償清冊,應 立即移請地價稅承辦人員依上述規定辦理。
  • 六、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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