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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5)北市稽財丙字第095601197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為掌握房屋稅課稅資料,建立正確稅籍,維護賦稅公平,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處財產稅科於收到建築管理機關核准之各種營繕資料申請書副本,先按各項執照編號 順序登入營繕資料處理登記簿後,函送所轄分處,並不定期派員至分處抽核處理情形填 註查核輔導紀錄,作為年度房屋稅稽徵作業內部稽核成績之參考;未依規定辦理者,應 確實督導其補正。
  • 三、分處接獲各種營繕資料後應由房屋稅股指派管制人員負責收件,登入營繕資料處理登記 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營繕資料處理資料袋(以下簡稱資料袋)並裝入資料袋按建造 執照編號先後順序排列保管,有關各種營繕資料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 管制人員收件登記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非併案辦理拆除執照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由管制人員直接抽出、保管,文 存查。 2.有併案辦理拆除執照者,管制人員複印影本,正本抽出保管,影本連同來函交 由查核人員現場勘查房屋拆除情形: (1)已拆除者除註銷房屋稅籍主檔,於稅籍紀錄表註記拆除日期,並應函告納稅 義務人及會管制人員登記「拆除日期」。 (2)尚未拆除者,亦應會管制人員登記「尚未拆除」後文存查,管制人員應將未 拆除者,每月彙集再複印影本交查核人員再行辦理。 3.原課徵田賦之土地,由管制人員會地價稅承辦人員更正土地稅主檔。 (二)變更起造人: 管制人員收件登記後,直接抽出保管,文存查。 (三)建造執照變更設計: 管制人員收件登記後資料抽出保管,文存查。 (四)使用執照申請書副本: 管制人員負責收件及登記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雜項執照申領之使用執照連同雜項執照等併案歸檔。 2.建造執照申領之使用執照: (1)已設立房屋稅籍者: 管制人員將設籍之有關資料登入登記簿後,使用執照連同建造執照等資料及 資料袋隨文歸檔,建造執照及資料袋已隨房屋稅申報書等有關資料歸檔者, 使用執照應併入設籍資料檔案歸檔以備查核。 (2)已申報房屋稅籍尚未完成設立房屋稅籍者: 管制人員將使用執照連同建造執照等資料及資料袋交由查核人員併房屋稅申 報書辦理,設立房屋稅籍完成後,查核人員將設籍有關資料會管制人員登入 登記簿後,全部營繕資料併案歸檔以備查核。 (3)尚未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者: 管制人員將使用執照複印,正本暫併建造執照等資料保存,影本連同來函交 由查核人員函告各起造人限期申報房屋現值及其使用情形,再依下列情形辦 理: 限期內申報者: 查核人員收到房屋稅申報書後,向管制人員簽收建造執照等資料及資料袋, 俟完成設立房屋稅籍再會管制人員登記有關房屋設籍資料,全部營繕資料及 資料袋由查核人員併案歸檔,以備查核。 逾期未申報者: 管制人員將使用執照複印影本交查核人員,逾四十日仍未簽收全部營繕資料 及資料袋者,管制人員應主動將全部營繕資料及資料袋,交查核人員簽收, 查核人員即應依逕行核定現值設籍課稅處理意見逕行設立房屋稅籍,完成後 除會管制人員登記有關設籍資料外,應將核定房屋現值函告納稅義務人,全 部營繕資料及資料袋,由查核人員併案歸檔。查核人員遲未將設籍資料會管 制人員時,管制人員應查明未設籍原因簽報股長處理。 以上使用執照完成設立房屋稅籍後,應將房屋現值函告納稅義務人。(三十 層樓以上房屋,副本含現值核定表抄送總處),並會契稅承辦人員查核有無 契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 (五)變更使用執照: 管制人員於接獲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勘驗核准資料登記後,交查核人員,查核人員 依下列情形辦理: 1.變更用途勿需重行評定房屋現值者,查核人員將變更後用途登入房屋稅籍紀錄 表,並將變更資料登錄電腦檔後歸檔。 2.變更用途需重行評定房屋現值者,查核人員除依上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函告納 稅義務人。 (六)拆除執照: 管制人員收件登記後交由查核人員赴現場勘查: 1.已拆除者,應於房屋稅籍紀錄表註記拆除日期及函告納稅義務人,並會管制人 員登記「拆除日期」,資料併案存查歸檔。 2.尚未拆除者,資料退還管制人員登記「尚未拆除」及保管,文由查核人員存查 ;管制人員每月應將保管拆除執照交由查核人員現場勘查,已拆除者即應註記 房屋稅籍紀錄表及函告納稅義務人,副本抄送管制人員登記發文日期文號,資 料併案歸檔,仍未拆除者應退回管制人員登記保管。
  • 四、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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