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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88)府社二字第8805879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民間資源,期以效率化、透明化之處理原則, 協助因九二一震災而遭遇不幸之同胞,特設「九二一賑災民間捐款」專戶(以下簡稱本 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專戶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承辦機關。
  • 三、為管理本專戶捐款,設臺北市九二一賑災民間捐款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之運用方針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專戶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三)本專戶之保管稽核事項。 (四)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事項。
  •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長指 定副市長一人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報請 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任期為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之。 (一)本府有關局、處代表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三人 (三)會計師、律師代表及社會人士各一人。
  • 五、本委員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會議主席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由社會局派員兼任之。
  • 七、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其他收入。
  • 八、本專戶之運用原則: 本專戶資金之運用,捐款人指定用途或地區者,依其指定用途或地區使用;未指定用途 或地區者,以用於中部南投縣及臺中縣災區為主。其中並以本府所認養之鄉鎮市為優先 。
  • 九、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車馬費或交通費 ,由社會局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 十、本專戶於台北市之銀行存儲孳息。
  • 十一、本專戶之會計事務,依政府會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二、本專戶之收支及運用情形由本委員會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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