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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89)宅四字第8921144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89年6月1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臺北市出租國民住宅 (以 下簡稱出租國宅) 之租金順利收繳,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出租國宅租金收繳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 住宅管理中心: 1.負責簽訂租約、點交國宅及投保火險事宜。 2.負責租金之催收、終止租約及收回國宅事宜。 (二) 第四科負責簽訂租金代繳轉帳契約、彙辦轉帳付款授權書、製作銀 行轉帳磁片、查核租金及編製報表入帳事宜。
  • 三、第四科與本府代庫銀行簽訂租金代繳轉帳契約,應約定按月自承租戶 授權之帳戶內扣繳租金,並存入本處指定之存款帳戶,暨將轉帳明細 表,送本處辦理後續相關事 宜。
  • 四、住宅管理中心於簽訂租約或續約前,應通知承租戶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 (一) 簽約前,至代庫銀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 (二) 簽約時,出具轉帳付款授權書三份,送第四科彙整後送銀行驗印。 (三) 每月轉帳日前應於委託扣款轉帳之帳戶存足租金額以便扣帳,如存 款不敷扣繳時,須至第四科領取繳款單,持向代庫銀行或其分行繳 納。
  • 五、第四科於收到代庫銀行回報之租金扣繳轉帳明細表,應即辦理下列事 項: (一) 核對扣繳租金與撥入指定存款帳戶租金收入金額是否相符。 (二) 租金收入經核對相符後,編製報表彙送會計室辦理入帳。 (三) 登錄繳款資料並核對承租戶有無按月繳納,如有欠繳者,應將欠繳 名冊送交住宅管理中心辦理催收。
  • 六、住宅管理中心收到欠繳名冊應辦理催收,並通知承租戶至第四科領取 繳款單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繳納:承租戶積欠租金達三個月以上者, 應即以雙掛號催告限期補繳,並通知保證人,其經催告期滿時仍拒不 清償者,應即依法終止租約收回國宅並追償。 前項催收函必要時,由出租國宅管理人員或催收人員親自送達按戶催 繳,並將催辦情形回報住宅管理中心,據以辦理後續作業。
  • 七、國宅管理人員或催收人員催繳租金時,應佩帶本處服務證,並不得接 受任何招待或饋贈。
  • 八、本要點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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