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臺北市出租國民住宅(以 下簡稱出租國宅)之租金順利收繳,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出租國宅租金收繳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住宅管理科: 1.負責點交國宅。 2.負責租金之催繳通知單、繳款單等投遞作業及配合收回國宅事宜 。 (二)秘書室: 負責向委辦代收租金之臺北富邦銀行取回繳款單單據或電子帳單明 細,交業務科據以辦理登帳及辦理核銷等事宜。 (三)居住政策及服務科: 1.負責簽訂租金代繳轉帳契約、彙辦轉帳付款授權書、製作銀行轉 帳磁片、查核租金及編製報表入帳事宜。 2.負責租金之催收、終止租約及收回國宅事宜。
- 三、居住政策及服務科與本府代庫銀行簽訂租金代繳轉帳契約,應約定按 月自承租戶授權之帳戶內扣繳租金,並存入本局指定之存款帳戶,暨 將轉帳明細表,送本局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 四、居住政策及服務科於簽訂租約或續約前,應通知承租戶配合辦理下列 事項: (一)簽約前,至代庫銀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 (二)簽約時,出具轉帳付款授權書二份,由居住政策及服務科彙整後送 銀行驗印。 (三)每月二十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前應於委託扣款轉帳之帳戶預留足夠 金額以便扣帳(若遇假日順延),如存款不敷扣繳時,須至居住政 策及服務科領取繳款單,持向代庫銀行、分行或指定之超商繳納。
- 五、居住政策及服務科於收到代庫銀行回報之租金扣繳轉帳明細表,應即 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對扣繳租金與撥入指定存款帳戶租金收入金額是否相符。 (二)租金收入經核對相符後,編製報表彙送會計事辦理入帳。 (三)登錄繳款資料並核對承租戶有無按月繳納。如有欠繳者,應將欠繳 名冊及催繳通知單另送交住宅管理科辦理投遞及催繳作業事宜;另 欠繳五個月、六個月者,分別由居住政策及服務科辦理催繳作業。
- 六、住宅管理科於收到欠繳名冊及催繳通知單應辦理投遞催繳作業事宜, 請承租戶至居住政策及服務科領取繳款單至代庫銀行、分行或指定超 商繳納,承租戶積欠租金達五個月以上者,居住政策及服務科應即以 雙掛號催告限期補繳,並通知保證人,其經催告期滿時仍拒不清償者 ,應即依法終止租約收回國宅並追償。 前項催收函必要時,由出租國宅管理人員或催收人員親自送達按戶 催繳,並將催辦情形回報居住政策及服務科,據以辦理後續作業。
- 七、國宅管理人員或催收人員催繳租金時,應佩帶本局服務證,並不得接 受任何招待或饋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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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10
臺北市出租國民住宅租金收繳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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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都住字第09478395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