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四字第096309030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監督、考核與輔導臺北市二二八紀念館(以下簡 稱紀念館)之經營,依據本局委託民間經營紀念館實施計畫,設置臺北市二二八紀念館 營運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委託經營營運計畫書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有關投資計畫、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有關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審議事項。 (四)有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成效評估之審議事項。 (五)有關調整紀念館使用空間、重大修繕、整修設備或因故須暫停營業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並擔任委員,承局長之命,綜理本會各項 事務。另置委員六人,由學者專家四人、本府代表二人共同組成,由本局聘(派)兼之 。 委員任期同委託經營契約期限,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於一個月 內另行聘(派)遞補之。
  •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決議事項於簽奉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送請受託人或相關機關辦理。
  • 六、本會相關之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局指定人員兼辦。
  • 七、本會得指派委員就本會職掌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 及查核結果於本會提出報告或提案審議。
  •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必要邀請紀念館受託人、二二八受難者家屬代表或文博館所專業人士 列席。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十一、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