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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教七字第091316996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為防範、消弭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訂定「臺北市公私 立國小及幼稚園腸病毒停課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規定機制。 (二)停課決定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決定之程序。 (五)復課之程序。
  •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學校或幼稚園於發現學童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立即通知 當事學生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且為防範學童交互感染擴大流行, 應嚴格要求學童立即請假在家休養二至三週。 (二)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 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校(園)方應有雙重通報機制。 1.公私立國小應通報教育局第三科、公私立幼稚園應通報教育局第 四科,並由教育局第七科彙整通報衛生局,並依程序陳報局長。 2.校(園)方應立即通報轄區衛生所協助因應措施。 (三)學校或幼稚園平時應即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 上學童感染腸病毒時,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 召集當事班級家長或代表研議有效措施。
  • 四、停課標準: (一)幼稚園:園方可視下列情形採停課措施: 1.本市各行政區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腸病毒流行預警紅燈標 示區」。 2.非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腸病毒流行預警紅燈標示區」,若一 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三名以上(含三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 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 (二)國小:小學及學校所辦之課業輔導班,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下列 情形者,得採停課措施。 1.本市各行政區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腸病毒流行預警紅燈標 示區」。 2.非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腸病毒流行預警紅燈標示區」,為顧 及學童生命安全時,如有特殊情形,仍可考慮停課。
  • 五、停課之權責劃分: (一)幼稚園或國小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決定之。 (二)幼稚園或國小二個班級以上(含二班)之停課,由校(園)方與教 育局共同決定之。 (三)本市各行政區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腸病毒流行預警紅燈標示 區」時之停課,由教育局研議之。
  • 六、停課決定程序: (一)幼稚或國小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邀集轄區衛生所及家長 代表研商決定之,並應立即報局備查。 (二)幼稚園或國小二個班級(含二班)之停課,由校(園)方邀請教育 局、衛生局、轄區衛生所及家長代表等相關單位研商後決定之。 (三)本市各行政區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腸病毒流行預警紅燈標示 區」時,由教育局邀集衛生相關單位研議,並報請市府核定。
  • 七、復課之程序:當停課原因消失,應即恢復上課,恢復上課之處理依停 課之處理原則辦理。
  • 八、校方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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