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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教體字第105327838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防範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定本規定。
  •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機制。 (二)停課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處理程序。 (五)復課程序及補課原則。
  •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通報機制:若有一名(含一名)以上學(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 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學校或幼兒園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 內至「臺北市學校暨機關傳染病通報系統」及「教育部校園安全暨 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原校安中心)」完成線上通報。 (二)處理機制: 1.學校或幼兒園於發現學(幼)童有疑似感染腸病毒之案例時,應 立即對該生進行適當之處置,並通知家長送醫就診,且為防範學 (幼)童交互傳染擴大流行,經診斷為腸病毒(含醫師確診及疑 似),應請學生請假至少七天,以降低疾病傳播機會。 2.學校或幼兒園依疫情需要,如有疑似群聚感染情形,可協請轄區 健康服務中心協助進行因應措施。 3.學校或幼兒園平時應進行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 上感染腸病毒時,應加強該班級及其就讀之校內課後照顧輔導班 級消毒工作。
  • 四、本規定所稱流行警訊期間,指本府衛生局公告當日起至指定期限止。
  • 五、停課標準: (一)幼兒園:園方遇下列情形,發現個案之班級應採停課措施: 1.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班級 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 咽峽炎。 2.本府衛生局公告本市出現本土性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確診病例時 ,班上出現一位經確定診斷為腸病毒 71 型個案。 3.本府衛生局宣布本市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群聚之相關訊息時,一 班只要出現一位疑似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 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 當園內同一班級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診斷 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 5.當年度無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幼兒園所在行政區,若當年度 曾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有「腸病毒 71 型檢驗陽性個案 」或「年齡在三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當園內 同一班級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 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 (二)國小: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 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 性咽峽炎時,得採停課措施。 (三)本市非流行警訊期間,國小及幼兒園為顧及學(幼)童生命安全時 ,應協同家長(會)成立防疫小組,並得邀集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代 表,及召集當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研議防疫措施,必要時得採 停課措施。 (四)國中以上學校: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群聚感染之虞,得採停課措 施。 (五)學校或幼兒園所辦之各項課後活動或課後留園準用本規定。
  • 六、停課之權責劃分: (一)學校或幼兒園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決定之;二個班級以上( 含二班)之停課,應通報教育局。 (二)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時之停課,校(園)方應通報教育局,並協同 市府相關局處研議防疫措施。
  • 七、停課處理程序: 學校或幼兒園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邀集家長代表及校內相 關處室研議處理;二個班級(含二班)以上之停課,應協同家長(會 )成立防疫小組,並得邀集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代表,及召集當事班級 教師、家長或代表研議防疫措施,並於「臺北市學校暨機關傳染病通 報系統」完成線上停課通報事宜。
  • 八、復課程序及補課原則 (一)復課程序:當停課原因消失,應即恢復上課。 (二)補課原則:學校經防疫小組決議停課時,校方應同時研議補課措施 。
  • 九、本市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招收對象準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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