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 法令之規定。
- 二、新生入學條件為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並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非寄居身分 並有居住事實之學童,均依據劃訂學區予以列冊分發。其入學除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外,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訂定新生分發注意事項 規範之。
- 三、教育局為充分運用教育資源,得公告指定郊區或學區人口外移之學校為大學區制學校, 不受原劃訂學區之限制。
- 四、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基準,至多不超過三十五人為原則;新生每班平均達 三十五人得宣布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但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鄰近學校不宜同時宣布 額滿,必要時其每班學生人數得超過三十五人。 前項人數標準,得由教育局配合教育部政策調降之。
- 五、額滿國民小學之新生分發入學原則如下: 學齡兒童及其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當年度規定時間前設籍在額滿國民小學學區內,其二 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規定時間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並 有居住事實者,得優先分發就讀。
- 六、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其入學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一)當年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二)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轉介教育局安置之兒童保護個案。 (三)依教育部頒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外 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等申請入學之學齡兒童。 (四)大陸地區人民持有護照及居留證之學齡兒童。 (五)戶籍非在本市之原住民學齡兒童。
- 七、未申報戶籍之學齡兒童,得依其出生證明、居住地址等資料,辦理入學事宜。 對於前項學齡兒童,區公所及學校應依戶籍法請其補辦戶籍登記,並轉知戶政事務所予 以協助。
- 八、學齡兒童因身心障礙依強迫入學條例申請暫緩入學、或免強迫入學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凡因身心障礙、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經公立醫療機構檢查,證明 其情形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者,得向學校申請暫緩入學一年,由學校陳報教育局 ,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同意者,方可核准其暫緩入 學;健康尚未恢復,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再申請暫緩至健康恢復時入學, 學生經核定暫緩入學,學校應報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備查。 (二)學齡兒童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由其父或母或法定監 護人向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准予免強迫入學。
- 九、國民小學學生轉學事宜,由教育局另訂轉學注意事項規範之。
- 十、本要點自公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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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19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入學暫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教三字第091331603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公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