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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終字第10435838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之使用執照及班舍平面圖,補習班使用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 建築物(以建物登記謄本之面積為認定基準,不含附屬建物面積),得免辦變更使用執照, 須檢附建築物相關檢討項目(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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