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 計 師 法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第四十九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業務者之 處罰) 未依法取得會計師資格,而擅自執行會 計師業務,或刊登廣告招攬會計師業務 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得由省 ( 市) 主管機關處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而仍繼續從事 會計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第一 次。 二、第二 次。 三、第三 次以 後。 處新臺幣三千元 罰鍰 處新臺幣六千元 罰鍰 處新臺幣九千元 罰鍰,並移送地 方法院檢察署偵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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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北市財菸字第09730459101號公告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