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山坡地建 築基地 (以下簡稱基地) 開發者,於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有所依循,並加強本市基地開發之管理、 維護山坡地環境之安全及建立良好的山坡地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規範 。 山坡地建築開發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範之規定。
- 二、基地之開發應配合本市山坡地生態保育、環境品質與防災計畫之整體 發展政策,避免過度或不良之建築開發行為對基地安全、環境景觀、 自然生態產生負面之衝擊影響,俾能維設本市山坡地之整體良好形貌 ,並兼顧發展與保育維護。
- 三、基地之開發應以環境保育為優先,其建築物及設施之配置以減少整地 開挖面積為原則,且基地內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應與相鄰開放空問或 空地連接,以形成較大之保育環境,基地內並應設置公共步道銜接視 野優良之公共開放空間。
- 四、基地建築物及設施之配置應避免位於地面水,伏流水、地下水等水量 過多及有礙基地排水功能之地區,建築物並以避免座落於填方區為原 則;建築物座落於填方區者,應注意基礎承載及地質改良。
- 五、為確保基地公共安全及落實山坡地防災計畫,山坡地申請開發達一公 頃以上者,於監測、檢測系統中應設置雨量觀測計,收集地區降雨資 料,以提供微氣候資料分析、運用及管控。
- 六、基地之整地應順應地形地勢,其整地面以高低階層處理者,階層間應 以擋土措施或護坡措施處理,並設置管理維護必要之路徑,且均應有 適當之截排水設施;其整地面以護坡措施處理者,上下階垂直高度超 過五公尺時,每五公尺應設置寬度大於二公尺之平台,並設置平台截 水溝。 前項擋土措施及護坡措施處理,應具備相關專業技術之穩定性分析成 果及簽證。
- 七、基地申請雜項執照,其整地挖、填土石方依「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 要點」規定,以區內平衡為原則,且挖、填土石方量差額應占總土石 方量正、負百分之十以內。 挖、填土石方總和數量,以申請基地面積計算,每公頃不得超過一○ 、○○○立方公尺,且挖、填深度除必要道路外,不得超過五公尺。
- 八、基地地下層開挖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依 下表規定:基地地下層開挖率,因基地地形、地質條件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者, 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本府核 准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其 他 各 使 用 分 區 區保 及護 各區 項、 公農 共業 設區 施、 用風 地景 第 一 、 二 種 住 宅 區 使 用 分 區 及 用 地 種 別 六 十 以 下 十法 以定 下建 蔽 率 加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下 地地 面下 積層 之開 比挖 率面 ︵積 %占 ︶基 外 地 牆 下 牆 層 心 開 核 挖 計 面 。 積 以 備 註 - 九、基地臨街面,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開放空間: (一) 為建立山坡地之生態廊道及公共人行步道系統,基地應自建築線或 基地內通路透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進深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 者,可合併計算退縮進深。但基地臨道路退縮留設人行步道仍不得 小於九十公分。 (二) 基地臨道路,因地形地質條件需設擋土及護坡設施者,當第一進擋 土牆於地面高度達三公尺時,其擋土或護坡設施應自道路退縮緩衝 空間,且其退縮進深不得小於二公尺。 (三) 步道設計材質與高層,應考量順應地形與地勢設計,並配以適當之 排水及止滑設施。但地形條件特殊者,得階梯方式處理。 (四) 基地內指定留設之人行步道,因地形、地質條件特殊,而經臺北市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本府核准者, 得不適用前三款規定。
- 十、基地與毗鄰之基地境界線間,應設置災害緩衝空間,基地面積在二公 頃以上者,應留設五公尺以上;基地面積未達二公頃或為保護區者, 應留設三公尺以上,且應設置適當之落石防制柵,並以維持原有地形 為原則。
- 十一、擋土結構設施之立面造型、色彩應與自然環境及建築物相互協調, 並配合建築立面設計,加強表面材質細部處理。
- 十二、擋土結構設施及坡面,應依下列規定綠化: (一) 設置於公共空間及公眾視野可及之護坡或擋土牆,其設計應以自 然工法或景觀式擋土牆設計為原則,並配以景觀綠、美化處理; 與自然地形相延續之人工坡面,其設計以配合相鄰自然地形整體 設計為原則。 (二) 擋土結構設施立面,得利用植物之攀爬、懸垂等特性,進行擋土 設施的垂直性綠化處理。 (三) 自然邊坡、護坡設施之綠化植生,應配合坡地的自然景觀,利用 植物特性,進行具視覺層次性之坡面綠化及色彩計畫。
- 十三、基地綠化計畫,應依下列規定: (一) 基地綠化計畫應依緩衝綠帶、護坡功能性植栽、景觀植栽及人工 地盤綠化等特性,分別設計,並應回植原基地植物二一分之一之 樹種,及配合基地周圍既有綠覆林相整體設計配置。 (二) 基地綠化計畫應就現有植栽調查,並以圖面標示其分佈位置。其 基地內樹高十公尺以上或米高徑大於二十公分之單株喬木,或植 物群聚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且具良好林相之喬木樹林或特殊稀有 灌叢、地被,以原地保存為原則。但確有移植之需要者,得提出 基地內移植復育計畫。 (三) 基地與毗鄰基地境界線留設之緩衝綠帶,其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 十,且該部份崙木綠覆率以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四) 基地地表不得裸露,且基地綠覆面積內應栽植之喬木比率,須占 總綠覆面稅百分之五十以上。 山坡地戶外停車場應順應地形、地貌分層設置,停車場週透應設置 寬度一公尺以上之植栽綠帶。停車場區內以喬木配合灌木及地被植 物綠化為原則。
- 十四、基地面稅超過二公頃者,聯外道路出入口以設置二處以上為原則。 其中考量救災用途,提供車行主要車道入口應為八公尺以上、次要 車道入口應為四.五公尺以上;主要出入口之設置並應檢討基地週 邊環境交通衝擊分析。
- 十五、基地內所有公共或私設之管線應以地下化為原則,以避免破壞山坡 地自然景觀。
- 十六、基地上如需設置水塔、變電箱、機房、蓄水池、污水處理設施等地 面上固定之公用設施與設備時,應集中設置於建築物內或公用設備 區,且公用設備區並不得佔用緩衝綠帶或退縮地,其相關設施應與 建築物配合設計或綠美化處理。
- 十七、建築物量體造型之設計,應依下列規定: (一) 建築物設計應考量綠建築技術之應用。 (二) 建築物量體及高度應尊重既有山坡地地形天際線及相鄰建築之視 野景觀。 (三) 建築物立面依山脈背景變化調和處理,避免單調連續之牆面線設 計為原則;其立面長度超過三十公尺時並應有轉折變化之設計處 理。 (四) 山坡地建築之屋頂型式應順應地形地勢,不以平屋頂為主要型式 ;屋頂突出物及設備設施應以避兔外露或以遮蔽設施美化處理為 原則;其設計建材及色彩應與建築物立面整體設計,避免暴露於 公共性視野,以維設公共景觀環境品質。 (五) 建築物及設施之材料與色彩應因地形地貌處理色彩計畫,避免造 成反光及炫光。 (六) 陽台設置應兼顧視野環境景觀美化與服務之機能特性,並依其功 能選擇適當之設置區住及陽台深度,且配合立面造型整盤規劃過 當之遮蔽設施。
- 十八、基地鄰近道路或永久性開放空間,除擋土牆設施外,應儘可能以綠 、美化方式處理該部分界面空間。如確有必要設置圍牆時,其透空 率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 十九、本規範中屬於「原則」性之規定,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此「原則」性規範之限制。
- 二十、本規範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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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3006
(廢) 臺北市山坡地建築開發都市設計規範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95)府都設字第09533069601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