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為應各機關、學校、團體使用車輛需要,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作業單位與流程: (一)由企劃科(服務台)、會計室、財務主管單位暨總調度依作業流程密切配合,並 指定專人辦理租車事宜。 (二)作案流程:如流程圖(詳如附件一)。
- 三、作業程序: (一)由企劃科(服務台)接受各機關、學校、團體及民間用車申請,並於洽妥用車事 宜後,立即填寫四聯式「加班、租車通知單」(如附件二,第一聯服務台存根, 第二聯財務主管單位,第三聯會計室,第四聯總調度),對一般民眾或人民社團 均先於企劃科(服務台)繳款後派車。至機關或公務團體,上述通知單第四聯供 作請款依據,連同請款書函、發票寄送租車單位,請該單位開具公庫支票或支付 憑單,以掛號送達本處辦理收帳手續。 (二)民眾完成租車手續,企劃科(服務台)填寫「加班、租車通知單」後,登簿並將 第四聯送請總調度派車。 (三)總調度依據「加班、租車通知單」第四聯派遣專車班車輛,或通知適當調度站準 時派車,各調度站派車時應注意車況與行陣安全,採計時收費者派車時另須攜帶 「行駛紀錄表」供租車人簽名以為憑據。租車用畢後應迅速將行駛紀錄表連同「 加班、租車通知單」第四聯轉送企劃科(服務台)(如有未按原定車數及時間使 用車輛時,應加附簽說明)。 (四)用車人如因故須改期使用或不用車輛時,應於原定車輛使用時間之前一日下午四 時前通知本處企劃科(服務台),企劃科接獲通知後應即轉知總調度,對於未經 事先通知取消用車,或對於洽用車輛屆時未全部使用而有臨時遣返部分車輛者, 致使本處車輛空駛與空候,洽用人須按原洽定之每車收費標準,負擔費用二分之 一。 (五)企劃科(服務台)於收到總調度轉送之行駛紀錄表及「加班、租車通知單」第四 聯,於辦理複核時如發現未依原定車輛數或時間使用車輛,又無總調度之簽註時 ,應查明原因;如有應補繳或退還費用時則將「加班、租車通知單」第四聯與行 駛紀錄表一併送會計室、財務主管單位,分別辦理退還或追繳手續。 (六)用車單位用車後途一週仍未繳費者,財務主管單立應通知企劃科洽催或註明時限 填發催收通知單催收(催收通知單由企劃科製用),如經洽催仍未繳交時,應出 專函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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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