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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消管字第09935402000號函修正全文8點
  •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24條及第31條。 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21條。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 2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 四、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五、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 貳、目的 在天然災害來臨前或來臨時,對於本市危險山坡、低窪或可能受災地區居民實施宣導避 難,必要時針對本市危險地區進行公告劃定管制區域,限制或禁止民眾、車輛進入或通 行,迅速採取正確之緊急警戒管制作業,視災況疏散居民,引導至安全避難處所,同時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於第一時間開設緊急安置所,透過各種措施與協助,緊急收容安置受 災居民,以保障市民生命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 參、災害潛勢地區調查 一、每年 4月底(防汛期)前各區公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及民政局應 本於職責詳加調查轄內可能因強震、強風、豪雨、地滑、坍方、泥流、土石流等易 造成危害之地區,必要時會同其他相關機關勘查認定,掌握建築物及居民(含保全 住戶)人數列冊(附件 1、 2),做為災害來臨時劃定管制範圍、疏散及收容安置 之參考。 二、針對高災害潛勢區域(例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劃定為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內保全 對象),本府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應協助各區公所製作緊急疏散安置計畫。
  • 肆、任務分工: 一、秘書處: 負責執行「公告」之文書作業程序,並將印製完成之空白公告送交市災害應變中心 備用,及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二、警察局: (一)負責一定區域範圍內之警戒工作,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並以警 戒帶、告示牌或其他標示工具輔助警示之範圍區域。 (二)現場警戒、治安維護、強制居民疏散、交通秩序維持及協助警戒區域範圍之 公告單張貼等事項。 (三)對違反公告者開具勸導單、舉發單及通知受處分人限期陳述意見。 三、消防局: (一)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等事項。 (二)負責有關公告、勸導單、舉發單、處分書及臨時通行證之印製事項。 (三)負責開具裁罰處分書及罰鍰屆期未繳納者之移送行政執行處等作業事項。 (四)執行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四、發言人室: 負責協助新聞發布並得刊登新聞稿或使用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 媒體發布、協助媒體聯繫及協調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媒體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相關資 訊。 五、觀光傳播局: 協助災情及救災應變宣導事項。 六、教育局: (一)緊急安置所開設之指定及分配佈置、災民登記、接待及管理、安置災民統計 、查報等事項。 (二)協助各區公所調查及建置收容安置場所資料,並評估收容數量是否足夠。如 有不敷使用者,各區公所應主動規劃,並予以因應。 (三)調查本市各級學校是否符合設置緊急安置場所。 七、社會局: 負責緊急安置所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受災損壞之救濟、 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及開設關懷服務站等事項。 八、衛生局: 負責緊急安置所災民之救護醫療、衛生保健及防疫等事項。 九、環境保護局: 負責緊急安置所垃圾清除、消毒等事項。 十、工務局: (一)工程搶救、搶險、工程機具及人員調配、業務權管危險構造物限制使用、拆 除、應急補強及水情觀察、雨量資料收集彙整等事項。 (二)針對可能遭致淹水影響之收容場所,提供淹水潛勢風險評估。 (三)研析易發生橋梁中斷地區之高危險潛勢區。 十一、產業發展局: (一)山坡地老舊聚落減災處理、巡勘監測、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建。 (二)土石流潛勢溪流事前清疏減災、災中應變及災後復建。 (三)針對本府教育局每年選定開設為收容安置所之學校,協助辦理土石流及坡 地致災潛勢評估。 十二、交通局: 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居民疏散運送等事項。 十三、民政局: 督導區公所進行相關疏散措施。 十四、都市發展局: 危險建築物之緊急鑑定、限制使用、拆除及應急補強等事項。 十五、災害防救中心 (一)提供氣象、水情、淹水、坡地即時資料,辦理分析研判等事宜。 (二)關於災情分析研判及製作警報資料供指揮官參考。 十六、自來水事業處: 負責配合送水至緊急安置所,提供緊急維生用水供災民使用,必要時請消防局、 國軍支援人力及相關機具協助因應。 十七、中華電信: 視必要時架設臨時電話線路或提供移動式基地台至緊急安置所,提供災民聯繫使 用。 十八、區災害應變中心(區長兼任指揮官): (一)負責提出劃定區域範圍之建議。 (二)管制區圖之劃設。 (三)統籌管制區內其他相關協調與督導事項。 (四)派員前往管制區公告、宣導、勸導並執行管制措施。 十九、國軍: (一)協助交通及警戒區管制。 (二)提供營區作為緊急安置處所。 (三)協助緊急疏散撤離工作。
  • 伍、研判方式 一、本市颱風、豪雨來襲時,市災害應變中心及區災害應變中心(區公所)應適時上網 查詢雨量資料,對可能造成災害之危險地區,各相關單位及區災害應變中心(區公 所)應視風勢及雨量狀況,適時派員實地勘查,並將可能遭受危害情形,通報市災 害應變中心,俾作為執行相關管制疏散及安置措施之參考。 二、遇有地震災害來臨時,工務局及消防局亦應本於業務分工權責,依本市各級災害應 變中心作業要點及本市重大災害災情蒐報作業執行計畫之相關規定,通報本府各災 害防救單位派員實地勘查災情及配合災害搶救,必要時,應配合區公所、警察局等 相關單位執行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
  • 陸、執行時機 一、依天然災害情況,市長指示進行相關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時。 二、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陳報市長,經市 長裁示進行時。 三、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認有必要劃定管制區域或緊急疏散時,報請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 官同意後,進行相關作業,但情況特殊緊急時,得由區長立即下達執行。 四、其他經認定有必要執行災害防救法第24條及第31條第 2款前段時。 五、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區災害應變中心(區公所)回報災害情形,必要時下達疏散 命令。 六、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而情況特殊急需緊急疏散時,由區長下達並執行疏散命 令,各有關編組機關應立即配合辦理疏散事宜,區長不在時,由副區長、區主任秘 書或轄區警察分局長代理執行任務。 七、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認有必要進行災民安置時,報請市災害應變中心核備後,執行相 關收容安置措施。 八、有關執行疏散作業之時間,由市災害應變中心做原則性規範,區級應變中心如執行 上確有實際需要可做彈性調整,現場作業授權區指揮官依實際狀況應變處置。
  • 柒、管制範圍公告執行程序 一、提出方式: (一)由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直接劃定一定管制範圍區域。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其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之建議時,應斟酌實際 需要方式為之;同時檢附管制區圖、管制範圍、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市應 變中心指揮官提出劃定一定警戒範圍之申請。 (三)本市其他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準用第 2款規定方式提出。 (四)管制範圍公告之格式(如附件 3)。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申請程序: (一)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擬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申請限制公告時,應先以 電話向幕僚作業人員告知後,再將「劃定警戒管制範圍建議申請表」(如附 件 4)及「管制區圖」傳真至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人員接獲傳真後,應立即簽辦。並於指揮官核可後 ,通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知照,並影發本府發言人室、警察局、交通局、社 會局、教育局、秘書處、民政局、消防局、災害防救中心及話務中心1999; 公告字號以民政局名義為之(由該局先行向「臺北市政府公文處理整合系統 」提號,如府民區字第○○○號)。每一管制範圍之公告以 1個文號為原則 ,管制範圍之劃定應明確特定,範圍不宜過大,以免影響管制作業。 (三)市災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人員完成簽辦程序後,應再以電話告知申請單位,並 將奉核之文件回傳申請單位知照。 (四)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回傳通知後,區指揮官即應派員前往管制地區張貼公告 ,同時指派警察人員執行管制措施。 三、限制範圍公告後之處置: (一)區指揮官應主動督請轄區里鄰長、里幹事、里鄰守望相助隊、警察人員、消 防人員、義警義消人員及民間救難人員利用廣播、宣傳車(單)廣為向當地 民眾宣傳解說後再進行柔性勸導。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申請公告管制範圍之文件正本,應於事後移請民政局依公文 管理流程完成府發文作業。 四、撤銷公告之處置: (一)對疏散後之危險山坡、低窪或可能受災地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產業發 展局及區公所應派員做適當處理之後,認無安全顧慮時居民始得返家。 (二)土石流警戒區域之解除,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發佈之訊息為執行 依據,當接獲水保局通知土石流警戒區解除訊息後,由各區應變中心適時解 除管制範圍,通知居民返家。 (三)山坡地老舊聚落解除管制,以該區範圍內連續 6小時內之時雨量為 4毫米以 下為原則,並由區指揮官依實際狀況判斷安全無虞,居民得以返家。 (四)如認為管制範圍已無管制必要時,應再向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撤銷公告(格 式如附件 5),撤銷程序與申請管制公告程序相同。 五、違反本公告之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一)對於違反本公告之行為人,先由現場執行警戒之警察人員先予言詞勸導;有 不遵行者開具勸導單(如附件 6);如仍勸導無效時,則逕行舉發(如附件 7);但遇緊急狀況無法採言詞或開單勸導時,得待狀況解除後舉發。 (二)消防局收受由警察局開具之舉發單後,應即作成處分書,並依法送達受處分 人,受處分人屆期未繳納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受處分人提出行政救濟時舉發之相關單位,應先提出答辯所需之相關事實、 理由及證據,送交消防局彙整辦理。 六、「劃定警戒管制範圍建議申請表」及「解除劃定警戒管制範圍建議申請表」除應經 區指揮官核章外,並應填寫聯絡人及聯絡電話,俾便於聯繫作業。 七、有關本府執行申請限制公告範圍作業流程如(附件 8)所示。
  •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執行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指揮官得視現場狀況指派其他之臨時編組 加入運作。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業務機關於進行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時,於 疏散前應預先派員至疏散現場通知居民準備。進行疏散時,依疏散撤離路線疏散至 安全避難處所,並協助弱勢族群、行動不便者優先撤離。 三、各機關執行前項措施,必要時可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使用強制力緊急疏散。 四、教育局與各區公所應不定期檢討修訂「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 」,以符合實際運作需求。 五、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於執行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措 施時,應主動隨時將最新執行情形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以利掌握進度。 六、若災情規模過大,本府無法因應時,市災害應變中心得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申請支援 協助,必要時得實施跨縣市之疏散與避難收容安置措施。 七、執行本計畫所需之經費,得依「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28條及第29條等相關之規 定辦理。 八、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有關後續之收容安置事宜,應由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繼續 執行。 九、執行本計畫出(不)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勵(懲處)。 附件: 1.臺北市可能受災之危險山坡及低漥地區一覽表。 2.臺北市○年度指定優先開設防災緊急安置學校一覽表。 3.臺北市政府劃定管制範圍公告。 4.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劃定警戒管制範圍建議申請表。 5.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解除管制範圍建議申請表。 6.臺北市政府舉發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勸導通知書。 7.臺北市政府舉發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罰鍰處分通知書。 8.臺北市政府執行申請限制公告範圍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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