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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消整字第101365672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
  •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24條及第31條。 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三、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四、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標準作業程序。 六、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 。 七、臺北市洪水災害預警措施及緊急通報疏散作業規定。
  • 貳、目的 在天然災害來臨期間,對於本市易致災地區居民加強各種宣導作業,必要時進行公告劃 定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民眾、車輛進入或通行,並視災況執行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作 業,以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 參、災害潛勢地區調查 一、每年 4月底(防汛期)前各區公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及民政局應 本於職責詳加調查轄內可能因強震、強風、豪雨、地滑、坍方、泥流、土石流等易 造成危害之地區,必要時會同其他相關機關勘查認定,掌握建築物及居民(含保全 住戶)人數列冊,做為災害來臨時劃定警戒區域、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之參考。 二、針對高災害潛勢區域(例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劃定為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內保全 對象),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協助各區公所製作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計畫 。
  • 肆、任務分工: 一、秘書處: 負責執行「公告」之文書作業程序,並將印製完成之空白公告送交市災害應變中心 備用,及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二、警察局: (一)負責一定區域範圍內之警戒工作,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並以警 戒帶、告示牌或其他標示工具輔助警示之範圍區域。 (二)現場警戒、治安維護、強制居民疏散、交通秩序維持及協助警戒區域範圍之 公告單張貼等事項。 (三)對違反公告者開具勸導單、舉發單及通知受處分人限期陳述意見。 (四)協助海嘯警報訊息及配合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緊急疏散訊息發布。 三、消防局: (一)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等事項。 (二)負責有關公告、勸導書、舉發單、裁處書及臨時通行證之印製事項。 (三)負責開具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及罰鍰屆期未繳納者之移送行政 執行處等作業事項。 (四)提供氣象、水情即時資料,辦理分析研判等事宜。 (五)關於災情分析研判及製作警報資料供指揮官參考。 (六)執行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四、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一)負責協助新聞發布並得刊登新聞稿或使用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或其 他電子媒體發布。 (二)協調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媒體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相關資訊。 五、觀傳局: 協助災情及救災應變宣導事項。 六、教育局: (一)緊急安置所(學校)之指定及分配佈置、災民登記、接待及管理、安置災民 統計、查報等事項。 (二)協助各區公所調查及建置緊急安置場所資料,並評估收容數量是否足夠。如 有不敷使用者,各區公所應主動規劃,並予以因應。 (三)調查本市各級學校是否符合設置緊急安置場所。 七、社會局: (一)負責緊急安置所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 (二)受災損壞之救濟、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 (三)開設關懷服務站等事項。 (四)提供潛勢地區弱勢族群人員名冊。 八、衛生局: 負責緊急安置所災民之救護醫療、衛生保健及防疫等事項。 九、環保局: 負責緊急安置所垃圾清除、消毒等事項。 十、工務局: (一)工程搶救、搶險、工程機具及人員調配、業務權管危險構造物限制使用、拆 除及應急補強等事項。 (二)針對可能遭致淹水、土石流、坡地災害及土壤液化影響之緊急安置場所,提 供致災潛勢風險評估。 (三)研析易發生橋梁中斷地區之高危險潛勢區。 (四)山坡地老舊聚落減災處理、巡勘監測、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建。 (五)土石流潛勢溪流事前清疏減災、災中應變及災後復建。 (六)提供水情、淹水、坡地即時資料,供分析研判參考。 十一、捷運公司: 進行大規模疏散撤離時,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居民疏散撤離運送等事 項。 十二、交通局: 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居民疏散撤離運送等事項。 十三、民政局: 督導區公所進行相關疏散撤離措施及統計疏散撤離人數。 十四、都發局: 危險建築物之緊急鑑定、限制使用、拆除及應急補強等事項。 十五、北水處: 負責配合緊急安置所或防災公園開設,提供緊急維生用水供災民使用,必要時請 消防局、國軍支援人力及相關機具協助因應。 十六、中華電信: 配合緊急安置所或防災公園開設,視必要時架設臨時電話線路或提供移動式基地 台,提供民眾聯繫使用。 十七、區災害應變中心(區長兼任指揮官): (一)負責提出警戒區域之建議。 (二)警戒區域圖之劃設。 (三)統籌警戒區域內其他相關協調與督導事項。 (四)派員前往警戒區域公告、宣導、勸導並執行管制措施。 十八、國軍: (一)協助交通及警戒區域管制。 (二)提供營區作為緊急安置處所。 (三)協助緊急疏散撤離工作。
  • 伍、研判方式 一、本市颱風、豪雨來襲時,市災害應變中心及區災害應變中心應適時上網查詢雨量、 水情資訊,對可能造成災害之危險地區,各相關單位及區災害應變中心應視風勢及 雨量狀況,適時派員實地勘查,並將可能遭受危害情形,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俾 作為執行相關管制疏散及安置措施之參考。必要時召開分析研判會議,由消防局、 工務局(水利處、大地處)、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研考會及相關單位參與討 論。 二、遇有地震或海嘯災害來臨時,工務局及消防局亦應本於業務分工權責,依本市各級 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本市重大災害災情查(蒐)報、通報作業執行計畫之相關 規定,通報本府各災害防救單位派員實地查(蒐)報災情及配合災害搶救,必要時 ,應配合區公所、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執行管制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
  • 陸、執行時機 一、依天然災害情況,市長指示進行相關緊急管制、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時。 二、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緊急管制、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陳報市長, 經市長裁示執行時。 三、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認有必要劃定警戒區域或緊急疏散撤離時,報請市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同意後,進行相關作業,但情況特殊緊急時,得由區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立即 下達執行。 四、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區災害應變中心回報災害情形,必要時下達疏散撤離命令。 五、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而情況特殊急需緊急疏散撤離時,由區長下達並執行疏 散撤離命令,各有關編組單位應立即配合辦理疏散撤離事宜,區長不在時,由副區 長、區主任秘書或轄區警察分局長代理執行任務。 六、各區災害應變中心認有必要進行災民緊急安置時,報請市災害應變中心核備後,執 行相關緊急安置措施。 七、有關執行疏散作業之時間,由市災害應變中心做原則性規範,區災害應變中心如執 行上確有實際需要可做彈性調整,現場作業授權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實際狀況 應變處置。
  • 柒、警戒區域公告執行程序 一、提出方式: (一)由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直接劃定警戒區域。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其管轄區域內提出警戒區域之建議時,應斟酌實際 需要方式為之;同時檢附警戒區域圖、警戒區域、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市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提出警戒區域之申請。 (三)本市其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準用第 2款規定方式提出。 (四)警戒區域公告之格式(如附件 1)。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申請程序: (一)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擬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申請限制公告時,應先以 電話向幕僚作業人員告知後,再將「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如附件 2 )及「警戒區域圖」傳真至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人員接獲傳真後,應立即簽辦。並於指揮官核可後 ,通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知照,並影發本府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資訊處 、警察局、交通局、社會局、教育局、民政局、消防局及1999話務中心;公 告字號以民政局名義為之(由該局先行向「臺北市政府公文處理整合系統」 提號,如府民區字第○○○號)。每一警戒區域之公告以 1個文號為原則, 警戒區域之劃定應明確特定,範圍不宜過大,以免影響管制作業。 (三)市災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人員完成簽辦程序後,應再以電話告知申請單位,並 將奉核之文件回傳申請單位知照。 (四)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回傳通知後,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即應派員前往警戒 區域張貼公告,同時指派警察人員執行管制措施。 三、警戒區域公告後之處置: (一)區指揮官應主動督請轄區里(鄰)長、里幹事、里鄰守望相助隊、警察人員 、消防人員、義警義消人員及民間救難人員利用廣播、宣傳車(單)廣為向 當地民眾宣傳解說後再進行柔性勸導,經勸導不聽者強制執行疏散撤離。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申請疏散撤離公告警戒區域之文件正本,應於事後移請民政 局依公文管理流程完成府發文作業。 四、撤銷公告之處置: (一)對疏散撤離後之危險山坡、低窪或可能受災地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及區 公所應派員做適當處理之後,認無安全顧慮時居民始得返家。 (二)土石流警戒區域之解除,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局 )發布之訊息為執行依據,當接獲水保局通知土石流警戒區解除訊息後,由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適時解除警戒區域,通知居民返家。 (三)山坡地老舊聚落解除警戒,以該區域內連續 6小時內之時雨量為 4毫米以下 為原則,並由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實際狀況判斷安全無虞,居民得以返 家。 (四)如認為警戒區域已無警戒必要時,應再向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撤銷公告(格 式如附件 3),撤銷程序與申請警戒公告程序相同。 五、違反本公告之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一)對於違反本公告之行為人,先由現場執行警戒之警察人員先予言詞勸導;有 不遵行者開具勸導書(如附件 4);如仍勸導無效時,則逕行舉發(如附件 5);但遇緊急狀況無法採言詞或開單勸導時,得待狀況解除後舉發。 (二)消防局收受由警察局開具之舉發單後,應即作成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 裁處書(如附件 6),並依法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屆期未繳納罰鍰者, 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受處分人提出行政救濟時舉發之相關單位,應先提出答辯所需之相關事實、 理由及證據,送交消防局彙整辦理。 六、「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及「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除應經區災 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核章外,並應填寫聯絡人及聯絡電話,俾便於聯繫作業。 七、有關本府執行申請警戒區域公告作業流程如(附件 7)所示。
  • 捌、疏散撤離 一、預警及緊急通報方式: (一)利用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其他方式相互通報,另運用防空警報系統、 透過電視媒體、跑馬燈、網站公布、電台廣播或其他方式告知民眾。 (二)以各種廣播方式告知民眾。 二、緊急疏散撤離方式:各相關單位於接獲市或區災害應變中心或相關機關之疏散請求 時,應即配合至現場協助,視需要依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 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鳴放疏散撤離警報訊號,並適時配合語音廣 播,秘書處(媒體事務組)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提醒民眾緊急疏散。 三、緊急疏散警報發布時機: (一)洪水災害預警發布時機: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單位接獲中央機關發布 洪水災害預警通報時。 (二)海嘯災害預警發布時機 :海嘯警報預警時間一小時以內之急迫狀況及預估波 高達危險程度時,啟動防空警報系統發布警報。 (三)其他災害預警發布時機:依各類災害發布時機辦理。 四、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內容、樣式:依「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 、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辦理。
  • 玖、收容安置 一、災民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災害發生時,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實施當地居民 之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並提供緊急安置所、避難路線、危險處所、災害概況及其 它有利避難的資訊。 二、緊急安置所設置:災害發生時,區災害應變中心應視需要開設緊急安置所,透過觀 光傳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運用大眾跑馬燈、電視台、台等傳播媒體及於 市府網路上宣導民眾周知;設置地點必須在非災害潛勢區域內,以免二次災害發生 。
  •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執行緊急警戒、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視現場狀況 指派其他之臨時編組加入運作。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進行緊急管制、疏散撤離及緊 急安置措施時,於疏散撤離前應預先派員至疏散撤離現場通知居民準備。進行疏散 撤離時,應優先協助弱勢族群、行動不便者,依疏散撤離路線疏散撤離至安全避難 處所。 三、各機關執行前項措施,必要時可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使用強制力進行緊急疏散 撤離。 四、教育局與各區公所應不定期檢討修訂「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 」,以符合實際運作需求。 五、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執行緊急警戒、疏散撤離 及緊急安置措施時,應主動隨時將最新執行情形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以利掌握進度 。 六、若災情規模過大,本府無法因應時,市災害應變中心得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申請支援 協助,必要時得實施跨縣市之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 七、執行本計畫所需之經費,得依「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29條及第30條等相關之規 定辦理。 八、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有關後續之緊急安置事宜,應由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繼續 執行。 九、執行本計畫出(不)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勵(懲處)。 附件: 1、臺北市政府警戒區域公告。 2、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3、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4、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勸導書。 5、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舉發單。 6、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 7、臺北市政府執行申請警戒區域公告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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