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縮短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存款 及貸款間利率差距,以增進資金運用效率,特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 二、各基金應按季將當季資金需求額度、期間及資金供給額度、期間提供本府財政局(以下 簡稱財政局)彙整後,函送各基金管理機關參考。
- 三、各基金應本資金成本最小化、資金運用靈活化之原則,並衡酌年度資金運用計畫與長期 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情形,於徵得各該基金管理機關及主管機關之同意,並經本府核 定後,辦理資金借貸。
- 四、前點辦理資金之借貸條件,除借貸期間、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付依下列規定辦 理外,其餘借貸金額、撥款及還款方式由雙方議定之。 (一)借貸期間:以一年期間為限,如有必要,得再行續約。 (二)利息之計付:利息按借貸當時市庫代理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加一碼 計算,按月計付。 (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付:借款之基金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依前款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不另加付違約金。
- 五、各基金辦理互為借貸免提供擔保及保證。
- 六、本借貸關係經雙方簽訂契約後,若一方要求提前解約,須經另一方同意,並報經其主管 機關同意後為之。
- 七、依本要點辦理互為借貸之基金,應按月編製借貸情形表,隨同基金每月會計報告分送各 有關機關。
- 八、本要點所需借貸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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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91)府財一字第09106329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