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基於人事公開及提昇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專業自主,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各校辦理教師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得成立甄選委員會, 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其組織成員包含教師會、教評會、家長會、教師及行政人員等各 類代表,由主任委員聘請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分工及運作方式由各校教評會規範之。
-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式如下: (一)擬訂甄選簡章 1.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資格、報名時間地點、甄選類科、甄選名額、甄選時間、 甄選方式、應繳證件、成績配分比例、成績通知、申請複查成績核算之時間及 方式、放榜時間及方式、報到時間及方式、遞補方式及附則等。 2.參加甄選人員應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資格條件,並無同條例第三十一條、三 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任用限制且具有各類科合格教師資格者為限。 服務於外縣市教師參加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甄選時之年齡受五十五歲以下之 限制,但專案報奉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3.簡章內之附則應含: (1)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 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八月十日前向原師 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2)為兼顧應屆實習教師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各校教師甄選之需要,對 當年度實習教師,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暨當年度八月底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 書之切結書報名參加教師甄選。 (3)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錄取學校報到,其 錄取資格均予保留。 (4)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 應試者自行負責。 (5)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Ⅹ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 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二)公告甄選及報名訊息: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之規定時程內,公告於本局網站、臺北 市教師會網站、學校網站及學校門首;另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於五日( 不含例假日)。報名時應經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甄選。 (三)甄選方式:請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1.筆試: (1)筆試之命題委員至少一至二人以上,並具筆試科目之專長或有實務經驗者為 宜。 (2)筆試試題於考試前應密封保管、答案卷應予彌封。 2.口試及教學演示: (1)聘請口試、教學演示委員三人以上,其中外聘人員各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為宜 。 (2)口試及試教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如高於或低於標準,應敘明理由 。 (3)評分表應予彌封。 (4)評分表有所塗改更正時,應請評分委員簽名確認。 (5)口試為當場即時回答(內容含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 儀容舉止及行政管理等)。 (6)口試時間至少八分鐘、試教時間至少十五分鐘為宜。 (四)應就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五)於甄選簡章中酌定甄選之優先標準,當應試者之各項條件皆達錄取標準且同分時 ,宜優先錄取下列情形之一者 : 1.身心障礙人士。 2.修習特教三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者。 3.曾任選手或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者。 (六)成績通知及放榜訊息:以書面通知參加應試者並將榜單公告於本局網站、臺北市 教師會網站、學校網站及學校門首。 (七)甄選錄取人員應依規定期限向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報到者 ,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
- 四、其他 (一)各校聘請筆試、口試、教學演示委員應密聘之。教評委員及甄選委員本人及配偶 之三親等應試時應迴避之。 (二)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如採取二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階段單 項成績、總合成績及錄取標準等。 (三)各校正式編製員額出缺,除依規定保留適當員額外,一律提列為教師甄選名額。 (四)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簡章免報本局核備。 (五)各校辦理教師甄選得酌予收取報名費捌佰元整,以收支併列方式納入學校預算管 理。 (六)各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之各項有關資料及甄選結果,均應列入紀錄存案備查,並 應至少保留三年。
- 五、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在不牴觸本作業規定之原則下,由教評會決議通過,自行訂定補充規 定。
- 六、本局所屬學校附設幼稚園及市立幼稚園準用本作業規定辦理。
- 七、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得參照本作業規定辦理。
- 八、本作業規定經本局局務會議通過並奉局長核定後,自函頒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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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8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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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人字第092307017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