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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0963400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專業自主,並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教師甄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應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核計類科及名額,經校長核定後,除依規 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本局之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 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與專任教師甄選同時辦理,分別錄取。
  •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得成立甄選委員會, 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組織成員包含教師會、教評會、家長會、教師及行政人員等, 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分工及運作方式由各校教評會規範。
  • 四、教評會委員及甄選委員會委員對會議內容應予保密。 前項委員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或 曾任應試者之實習輔導教師,或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報名應試時,應自行迴避。 第一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因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應試者或代表其利益之 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 五、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擬訂甄選簡章 1.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擬訂甄選簡章提教評會審查,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 科、名額、聘期、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 、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同分時之處理方式、成 績通知方式、申請成績複查時間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 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2.前目甄選類科及名額依第二點辦理。甄選名額如有備取人員,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 3.應試者應具有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情事者為限。 4.簡章之附則應含: (1)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 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八月十日前向原師 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2)為兼顧應試者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教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 ,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當年八月底前取得 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同意報名。 (3)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者,應保留錄取資格。 (4)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 者自行負責。 (5)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 );如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註銷錄取資格。 (二)公告甄選訊息: 辦理教師甄選時,應公告於教育部選聘網、本局、臺北市教師會及學校網站;公 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三)甄選方式:請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1.筆試: (1)命題委員應具筆試科目之專長或有實務經驗者。 (2)筆試試題於考試前應密封保管、答案卷應予彌封。 2.口試、試教及實作方式: (1)聘請口試、試教及實作委員均應有三人以上,其中外聘人員各應至少三分之 一以上。 (2)試題於考試前應密封保管、答案卷應予彌封。 (3)口試內容含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及行政管 理等。 (4)口試時間至少八分鐘、試教時間至少十五分鐘為宜。 (四)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應於口試、試教及實作測驗實施前,召開委員工作說明會 ,建立評分向度、基準與高低標準,並予以記錄。 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 籤決定。口試、試教評分,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 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五)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應提請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六)各校得依校務需求,於甄選簡章中酌定甄選之優先標準。應試者之各項條件皆達 錄取標準且同分時,有下列身分或情形之一者,宜優先錄取: 1.身心障礙人士。 2.原住民族。 3.修習特教三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 4.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 (七)成績通知及放榜訊息:以書面通知應試者並將榜單公告於本局、臺北市教師會及 學校網站。 (八)錄取人員應依規定期限向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如為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 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報到不予聘任;錄取人員如逾期未 報到,應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 六、其他 (一)有關命題、製(印)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或比照典試法及其施 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二)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如採取二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階段單 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 題及答案。 (三)辦理教師甄選得酌予收取報名費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整。職業類科學校甄選 方式加有實作方式者,得酌予提高,但報名費不得超過八百元,納入學校預算辦 理。 (四)甄選簡章免報本局核備。 (五)教師甄選作業相關資料,應保存三年。
  • 七、各校得視實際需要於不牴觸本作業要點之原則下,經教評會決議通過,訂定補充規定。
  • 八、本局所屬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公立幼兒園適用本作業要點辦理。
  • 九、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得參照本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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