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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臺北市監理處(100)北市監秘字第100629756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實施之「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 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 二、目的: 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培養汽車考檢驗人員通才,實施職務輪調,以增進人 員職務歷練,熟悉機關業務,有效培育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 三、輪調範圍: (一)辦理汽車檢驗人員。 (二)辦理汽車駕駛考驗人員。
  • 四、輪調任期: 以三個月為一任期,採本處與分處輪調方式辦理。 但基於業務需要得經簽奉 核准後調整之。
  • 五、辦理時間: 任期屆滿人員,由本處人事室主動會同相關單位檢討辦理,輪調生效日期以每月一日為 原則。
  • 六、其他: (一)曾參與輪調人員經考核成績優良者,於升遷考核時得依其意願優先調整職缺。 (二)奉核定輪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逾期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 七、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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