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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93)府衛三字第09305963400號函訂定發布
  • 項目

    收費標準(新臺幣)

    備註

    一、酒、藥癮門診治療

    八00元至一、五00元╱次

    上開費用金額不含檢驗費用及藥品費用

    二、酒、藥癮住院治療

    四000元至六、000元╱日

    上開費用含住院費用、診療費用、藥品費用及檢驗費用等

    三、個別精神治療

    一五00元至二、五00元╱每人每次

    每次四十分鐘

    四、團體精神治療

    八00元至一、000元╱每人每次

    每次一.五至二小時

    五、個別心理輔導

    八00元至一、000元╱每人每次

    每次四十分鐘

    六、團體心理輔導

    六00元至八00元╱每人每次

    每次一.五至二小時

    附註: 一、依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及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衛署醫字第0九一00三三 六四五號函頒「醫療機構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治療、輔導收費參考標準表」 訂定本收費標準。 二、有關醫療機構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治療、輔導收費項目,合乎中央健康 保險局給付規定之病例與病名之各項「精神醫療治療費」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不 合乎以上規範者,依本收費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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