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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93)府財三字第09304253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壹、作業依據: 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台財融第八八七六九二三○號函示略以,臺灣銀行就 銷售第一期公益彩券之經銷商業已停止受理,請本府依據「公益彩券 (傳統型彩券 及立即型彩券) 經銷商申請書」,隨時受理設籍於本市之民眾申請擔任第二期(含) 以後之公益彩券 (傳統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 經銷商。
  • 貳、作業期間:隨時受理。 (收件之哉止日期為每月月底)
  • 參、申請方式 一、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單親家庭向各區公所社會課、社會局、財政局申請。 二、原住民向各區公所原住民專責櫃台或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申請。 三、郵寄申請。
  • 肆、作業流程及分工 一、受理作業 1.社會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財政局、各區公所均接受郵寄申請。 2.各區公所原住民專責櫃台負責受理原住民之申請。 3.社會局、財政局、各區公所社會課負責受理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之申請 。 4.如申請人欲持申請書親自向台灣銀行各營業單位申請時,身心障礙者由社會局、 財政局及各區公所社會課等於「地方政府資格審核結果」欄加蓋合格章後交申請 人,低收入單親家庭則由社會局審核並加蓋合格章,原住民由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審核並加蓋合格章。 二、資格審核及造冊 1.身心障礙者由社會局、財政局、各區公所社會課於收件後,依據申請書造冊。 2.低收入單親家庭由社會局負責審核及造冊,如證件不齊或資格不符時,社會局應 逕行通知補件或退件。 3.原住民由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負責審核及造冊。如證件不齊或資格不符時,原住民 事務委員應逕行通知補件或退件。 4.身心障礙者申請書之各收件單位,於每月二日將申請書及名冊(含申請人自行送 件)併同磁片送財政局。 三、財政局負責將身心障礙者名冊彙總一份以磁片先送社會局於每月四日前勾稽完竣, 財政局再將名冊彙總函送台灣銀行。 四、作業流程圖:
  • 伍、受理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彩券經銷商原為低收入戶者,銷售公益彩券之所得將會併入家庭總收入列計。 二、已申請並經臺灣銀行核發經銷證者勿須再申請。 三、具有一種以上申請資格身分者,可選擇任一身分申請,但不得重複申請。 四、一戶中有多人具有申請資格,如均有銷售彩券意願,則均可申請。 五、須年滿二十歲,或滿十八歲已結婚者,年齡以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為準。 六、彩券經銷商數目不作限制,而彩券批購又採買斷方式,因此為避免批購後滯銷造成 損失,應向申請人委婉說明,審慎評估自己的銷售能力及市場胃納後再填寫申請書 。 七、經銷商之銷售處所可為固定或非固定,如具有固定銷售處所者,應檢附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無固定住所者,銷售處所則填寫臺北市。 八、本次申請之經銷商,僅能銷售傳統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日後如發行電腦彩券時, 其經銷商資格將會另行規定並須另案申請。 九、本次經銷商本府僅係代為受理申請,經銷證是由臺灣銀行核發,為簡化作業僅對證 件不全或資格不合者,通知補件或申復外,其餘符合資格者均不予函復。 十、申請人應選擇往來最方便之本市臺灣銀行營業單位,屆時將由該營業單位與申請人 簽約及核發經銷證。 十一、申請書由財政局彙總送台灣銀行者,各收件單位不必加蓋資格審核章。
  • 柒、本案相關承辦人員除加班費依相關視定核實報支,乃於年度終了,將視各單位之辦理情 形簽辦獎懲事宜。
  • 捌、其他 本案作業時如有疑問請洽: 一、財政部金融局專員侯立洋 (電話:二五三六○七一一) 、臺灣銀行彩券部蔡主任 、王高專、陳專員(電話:二五五二八八六七、二五五三二六五八、二五五二八五 ○六)。 二、低收入單親家庭之認定請洽本府社會局第二科股長許金龍(電話:二七五九七七三 五)。 三、身心障礙者身分之認定請洽本府社會局第三科股長趙璟瑄(電話:二七三○七一五 七)。 四、原住民身分之認定請洽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李菊妹小姐(電話:二七二○六○○ 一轉三一或五九)。 五、一般性問題請洽本府財政局第三科股長徐淑慧(電話:二七二五六二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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