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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89)府工三字第8901718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89年8月1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推動電 子領標系統,提高採購效率,特訂定本暫行作業須知。
  • 二、本府各機關得使用網路至工程會所建置之電子領標作業系統(網址http://www.geps.go v.tw/ )(以下簡稱領標系統)上傳採購標案招標文件。
  • 三、使用領標系統需具備設備及提供電子檔之說明如下: (一)基本設備: 1.主機pentium 200MHZ以上;WIN95 以上或WIN NT作業系統;32MB(建議使用64MB )RAM 。 2.領標作業軟體(請至領標系統網站下載後按裝)。 3.瀏覽器(Nescape or Explore)。 4.OFFICE 97 以上版本軟體。 5.GCA 憑證(IC卡)(全面實施時使用)。 6.讀卡機(全面實施時使用)。 (二)上傳電子招標文件,請選擇下列軟體擇其適當檔案型式製作文件內容: 1.檔名為(*.DOC) 請使用WORD 97 以上版本。 2.檔名為(*.XLS) 請使用EXCEL 97以上版本。 3.檔名為(*.HTM) 請使用Nescape or Explore。 4.檔名為(*.TIF) 請使用Imaging (程式集╱附屬應用程式╱)等影像處理軟體 。 5.檔名為(*.TXT) 請使用Word Pad(程式集╱附屬應用程式╱)等文書軟體。
  • 四、機關應製作招標文件電子檔及檔案之電子目錄檔(記載各檔案之檔名內容、型態、大小 等),並經檢視各檔案內容無誤後,再上傳領標系統。
  • 五、機關對廠商使用領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所附之電子繳交憑據(*.tkn 檔)經領 標系統過濾後,有下列情形時其投標文件視同無效。 (一)將下載之招標文件提供其他廠商複製,致使電子憑據識別碼重複者,皆為無效。 (二)經查提供之電子憑據非本標案者。 (三)未提供電子憑據或因磁片損毀,致無法辨識者。
  • 六、機關對電子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時,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規定刊登採購 公報,並將更正內容上傳領標系統。
  • 七、機關電子招標文件內容應與書面招標文件內容一致;有異時,以書面文件內容為準,並 以機關公開發售之書面招標文件決標並訂定合約。廠商如有異議,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
  • 八、機關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問或建議,得透過下列途徑處理: (一)E-Mail至gepsop@chtd.com.tw。 (二)全區二十四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80-512 。 (三)溝通園地網址:http://home.dcilab.hinet.net/cbid (本系統最新資訊亦可由 此取得)。
  • 九、機關憑證之申請網址:http://www.pki.gov.tw/gep
  • 十、為辦理電子領標作業機關得委託廠商代製、代傳招標文件電子檔。
  • 十一、本暫行作業須知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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