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所屬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辦理投資作業及臺北 市特種基金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核投資計畫時,有所依循,特訂 定本要點。
- 二、基金管理機關(構)及審議委員會推動投資方案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 三、本要點所稱投資,其方式如下: (一)投資入股:基金以餘裕資金投資相關產業。 (二)策略聯盟:基金管有之事業,與民間企業策略性目標一致者,得以契約協定,整 合彼此資源,創造雙贏局面。 (三)籌組新公司:基金因業務需要,且現有之產業市場較乏可運用資源,得協同民間 科技及資金共同籌組新公司。
- 四、投資方案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基金管理機關(構)應研擬投資計畫報本府核定後,依預 算程序辦理: (一)本府政策性之投資案。 (二)審議委員會建議之投資案。 (三)基金基於資金運用與業務需要之轉投資案。
- 五、投資計畫之內容應包含下列要項: (一)投資目的及方式 (二)資金來源及法令分析 (三)投資公司基本概況 1.公司簡介 2.公司設立緣由及地點 3.資本額及認購 4.主要股東及持股比例 5.經營範圍 (四)計畫摘要 (五)投資事業市場分析 (六)組織及人力分析 (七)財務計畫 (八)風險分析 (九)投資效益評估 (十)綜合結論
- 六、基金管理機關(構)研擬投資計畫得委託專業機構撰寫,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 七、基金管理機關(構)以投資入股及籌組新公司方式投資企業者,本府參加投資之股權比 例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並於投資目標達成後,適時轉讓股權。
- 八、基金管理機關(構)所送投資計畫,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依臺北市特種基 金投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召集工作組成員辦理初審工作後,提送審議委員會審 核。投資計畫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由財政局簽陳本府核定。
- 九、基金投資計畫案奉核定後,應由基金管理機關(構)於一個月內填具執行進度期程表( 附件一),函送財政局列管,並應按季填具執行成果季報表(附件二)送財政局彙整後 ,提送審議委員會報告。
- 十、基金投資計畫案奉核定後,若有變更,基金管理機關(構)應敘明理由,連同變更後之 計畫報本府核定後,方得辦理。
- 十一、審議委員會審核投資計畫案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
-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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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6
臺北市政府所屬特種基金辦理投資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91)府財一字第09106350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