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訂頒「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 升學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訂定之。
- 二、各校依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訂定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 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 三、本要點以就讀臺北市所屬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 為對象;其適用科目國小、國中、高中為一般學科,高職為一般學科 及專業學科。
- 四、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 或家長向學校推薦,第一學期於十月或第二學期於四月前向各校提 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二) 學校組成甄別小組召開甄別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 年限案。 (三) 由各校甄別小組,第一學期於十二月或第二學期於六月甄別適合縮 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 (四) 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標準,應由 學校協調家長或監護人及任課教師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 畫」。 (五) 申請「各科同時加速」及「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 學習輔導計畫,於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十五日之前函報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核備。 (六) 本局於每年二月或七月邀集相關人員及學者專家召開資賦優異學生 縮短修業年限鑑輔會議,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資料。
- 五、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其甄別鑑定內容應包含 下列項目,以為臺北市鑑輔會審議之依據。 (一) 應符合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教育部台 (九一) 特教字第九一○六三四 四四號令訂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四至十九 條之規定。 (二) 學科成就測驗。 (三) 社會適應行為評量。
- 六、「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容包含學 生基本資料、甄別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 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 與建議事項等。
- 七、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家 長自付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廿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 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得專案報本局申請補助。
- 八、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 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 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
- 九、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中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 程銜接者,可向本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
- 十、由本局訂定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實施方式如附件,供各校參考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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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教五字第09136233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