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及教育部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 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訂定之。
- 二、各校應依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訂定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 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 三、本要點以就讀臺北市所屬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 為對象。
- 四、各教育階段之適用科目為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學習領域之相關學 科,高職為一般科目及各職群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 五、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 免修課程。 (二) 逐科 (學習領域) 加速。 (三) 逐科 (學習領域) 跳級。 (四) 各科 (學習領域) 同時加速。 (五) 全部學科 (學習領域) 跳級。 (六) 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七) 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 六、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 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 上網公布,並加強宣導。 (二) 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 或家長向學校推薦,第一學期於九月二十五日前或第二學期於三月 一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三) 各校組成甄別小組召開甄別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 年限案,並辦理甄別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 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甄 別小組成員。 (四) 申請逐科加速、逐科跳級、各科同時加速及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 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一月三十一日 、四月十五日或七月十五日之前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 本局) ,提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 鑑輔會) 審議;惟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至遲應於每 年四月十五日前提出。 (五) 本局應於每年十一月、二月、四月及七月,邀集相關人員與學者專 家召開鑑輔會,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資料。 (六) 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圖。
- 七、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應符合教育部身心障礙 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四條至十九條之規定,其甄別鑑定內容 應包含下列項目,以為鑑輔會審議之依據: (一) 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 (學習領域) 或學藝 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 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之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 動情形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三) 學科 (學習領域) 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 (學習領域) 歷次學期 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四) 學科 (學習領域) 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參酌現行課程 標準 (綱要) 之學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學科 (學習領域) 成就 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 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 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 特殊表現紀錄:含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之競賽或展覽活動 、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事項。
- 八、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標準,應由學 校協調家長或監護人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個別化學習 輔導計畫」。其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甄別測驗記錄、計畫目 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 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事項等。
- 九、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 長自付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心障礙及 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得專案報本局申請補助。
- 十、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 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 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
- 十一、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個別化學習輔導計畫中,如涵蓋不同教 育階段之課程銜接者,得向本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
- 十二、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 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其入學方式,依一般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
- 十三、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甄別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各校相關 經費項下支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 十四、各教育階段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實施方式,由本局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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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特字第09436356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