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少子女化,協助並輔導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健全發展與轉型,提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
- 二、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採本市總班級數、各校總班級數、總學生數及每班學生數之總量 管制,其相關原則如下: (一)依基北區國中畢業生人數遞減趨勢,降低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人數及總班級數 。每班學生人數得由本局依政策規劃另定之。 (二)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如有招生改變需求,僅得於校內申請當學年度總班級數及總學 生數進行班級數及類科調整。 (三)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除新設校及改制高級中等學校外,各校普通科班級數及學 生數不得增加。 (四)為配合教育部技職教育系科調整政策方向及共同落實系科調控機制,本市高級中 等學校類科招生原則如下: 1.各校之工業類、農業群、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各科之招生班級數,以不低於前一 學年度核定招生班級數為原則。 2.各校之餐旅群之招生班級數,以不高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班級數為原則。 (五)本市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之計算為日間部與進修部分別計算,不得相互增減、調 整或流用。另進修部之班級數以不超過日間部班級數為原則;進修部設科以日間 部既有類科為主。 (六)本市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別(如資優班)如原係由普通班班級數調整而改設 ,經本局同意停招後,得以依原班級數與每班學生人數調整回普通班。 (七)除配合政策發展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增類科班別。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為發展校本特色及提高教學品質之需求,得於總招生人數不增 加之前提下,調整班級數。 (九)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連續二學年度招生率低於百分之六十者、進修部低於百分之五 十者,本局得主動視招生狀況調減(寄存)其班級數。 (十)依教育部公告之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暨設備基準,各校宜平均每生使用校地面 積須達三平方公尺及平均使用樓地板面積須達十平方公尺。惟有招生改變需求者 ,需先行減班達前開標準後,始得申請調整類科班級。
- 三、本局審核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計畫,除依前點原則辦理外,並依據下列各項核定之: (一)近三學年招生情況。 (二)校地及樓地板面積。 (三)課程規劃(含部定課程綱要、校訂必修課程綱要及校訂選修課程綱要)。 (四)教學設施及設備基準數量(含專科教室及實習工場)。 (五)師資。 (六)學校評鑑、行政督考及教學視導結果。 (七)其他。
- 四、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得視實際產業需求及學生畢業後升學進路及就業狀況,配合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各校師資、設施設備、社區環境、辦學特色等因素,轉型或調整 所設類科,惟需依前開兩項原則規劃辦理。另本市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依實驗教 育相關規定辦理。
- 五、本局審核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計畫期間,除書面審查招生計畫外,視增減班級狀況得 進行實際現場會勘。
- 六、招生審核作業時程: (一)本局每年九月底前公告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應招收之每班學生人數及總班級數。 (二)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依據本原則於每年九月底前陳報招生計畫。 (三)本局組成審核小組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公告核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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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中字第10637936100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