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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教一字第9029577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並輔導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健全發展與轉型, 推動高級中等學校社區化、精緻化之理想,提昇教育品質,特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學 校招生審核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本原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 二、本原則所稱之高級中等學校係指下列各校: (一)公私立高級中學日間部及附設進修學校。 (二)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日間部、夜間部及附設進修學校。 (三)私立高級中學職業進修學校。
  • 三、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以總量管制為原則,此「總量」之意涵包括: (一)大台北地區國中畢業生人數。 (二)本市高級中等學校預定達成之高中、高職學生人數比例。 (三)本市新設、裁併或轉型學校之增減班級數。 (四)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應招收之每班學生人數及總班級數。
  • 四、本局審核各校招生計畫,除依前述原則辦理外,並依據下列各項核定之: (一)各校近三年招生情況。 (二)校地及樓地板面積。 (三)教學設施及設備。 (四)師資。 (五)學校評鑑、行政督考及教學視導結果。 (六)其他。
  • 五、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夜間部(含進修學校)之班級數以不超過日間部班級數為原則;夜間 部(含進修學校)設科以日間部既有類科為主。 各校得視實際狀況與社會需求,配合各校師資、設施設備、社區環境、辦學特色等因素 ,轉型或調整所設類科。
  • 六、招生審核作業時程: (一)本局每年十月底前公告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應招收之每班學生人數及總班級數。 (二)各校依據本原則於十一月底前陳報招生計畫。 (三)本局組成審核小組於十二月底前公告核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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