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中字第10438318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審核原則;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審核作業原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少子化,協助並輔導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健全發展與轉型,提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採總量管制,其原則如下: (一)依基北區國中畢業生人數遞減趨勢,減少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人數及總班級數 。 (二)本市高級中等學校預定達成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人 數比例。 (三)本市新設、裁併或轉型學校之增減班級數。 (四)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應招收之每班學生人數及總班級數。 (五)除配合政策發展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宜增科班,公立高級職業學校不宜增加 類科。 (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各科別各校總招生人數未達百分之六十,不宜開放其他學校增 設該科別。
  • 三、本局審核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計畫,除依前點原則辦理外,並依據下列各項核定之: (一)近三年招生情況。 (二)校地及樓地板面積。(平均每生使用校地面積未達 3平方公尺及平均使用樓地板 面積未達10平方公尺,不宜增班) (三)課程規劃(含部定課程綱要、校訂必修課程綱要及校訂選修課程綱要)。 (四)教學設施及設備(含專科教室及實習工廠)。 (五)師資。 (六)學校評鑑、行政督考及教學視導結果。 (七)其他。
  • 四、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得視實際狀況與社會需求,配合各校師資、設施設備、社區環境、辦 學特色等因素,轉型或調整所設類科。
  • 五、本市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之班級數以不超過日間部班級數為原則;進修部設科以日間部 既有類科為主。
  • 六、招生審核作業時程: (一)本局每年九月底前公告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應招收之每班學生人數及總班級數。 (二)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依據本要點於九月底前陳報招生計畫。 (三)本局組成審核小組於十二月底前公告核定結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