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並迅速提供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及青少年 完整正向休閒育樂活動資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教育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幼兒園協辦 。
- 三、本要點所稱兒童及青少年休閒育樂活動類別如下: (一)知性藝文類:如音樂、舞蹈、戲劇、閱讀、書法、寫作、語文、天文科學、地理 、美術等。 (二)體育活動類:如籃球、桌球、羽球、棒球、游泳、路跑、自行車、田徑、登山、 民俗體育、定向活動、漆彈活動等。 (三)技能研習類:如餐飲、服裝設計、美妝美髮、園藝植栽、美勞、木工、手作文創 、資訊技能、攝影、民俗藝術或傳統技藝等。 (四)服務公益類:如服務學習、偏鄉服務、弱勢服務、社區服務、導覽志工、慈善活 動、動物保護、環境保護等。 (五)休閒活動類:如童軍、團康、社群活動、棋奕、魔術、桌遊、童玩娛樂、電子競 技、壯遊體驗、探索體驗等。 (六)其他與兒童及青少年休閒育樂有關之活動。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之兒童及青少年休閒育樂活動,應指派專責人員主動登載於 臺北市青少年活動資訊平臺網站。 前項之活動資訊平臺由本市青少年發展處負責網站之管理維護,其帳號申請、活動刊登 審核及作業方式由本市青少年發展處另訂之。 本府各機關、學校提供之活動資訊,應經各該機關、學校專責單位審核確認後始得提供 。
- 五、為鼓勵兒童及青少年踴躍參與休閒育樂活動,本府教育局得訂年度主題,以主題網站、 記者會、熱點活動、廣播電臺及其他媒體等多元管道等方式,結合各協辦機關廣為宣傳 ,鼓勵兒童及少年踴躍參與。
- 六、本府教育局得視需要,邀集協辦機關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檢討會議,以檢視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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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中字第10535177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臺北市提供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資訊服務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提供兒童及青少年休閒育樂活動資訊服務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