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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92)府教二字第09201716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並迅速提供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及少年完 整正向的休閒活動資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類別如下: (一)教育活動。 (二)文化藝術活動。 (三)體育競技活動。 (四)育樂休閒活動。 (五)慈善公益活動。 (六)生活新知活動。 (七)民俗節慶活動。 (八)農村及自然體驗活動。 (九)其他與兒童及少年休閒有關之活動。
  • 三、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教育局,協辦機關為本府民政局、本府建設局 、本府社會局、本府勞工局、本府警察局、本府衛生局、本府文化局、本府都市發展局 、本府新聞處、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本府資訊中心及臺北市 商業管理處。
  • 四、為迅速公開傳送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資訊,本府將建置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專屬資訊網 站(以下簡稱專屬網站),由本府教育局負責規劃、建置、維護與管理,並適時主動辦 理相關人員研習及說明會等事宜。
  • 五、本府各協辦機關辦理之活動資訊蒐集作業原則及方式: (一)各協辦機關應主動與該專屬網站連線,提供各協辦機關推動兒童及少年完整休閒 活動資訊予該專屬網站,並同時公布於各協辦機關網站,俾供兒童及少年查詢。 (二)各協辦機關應指定一人為單一窗口作業,至遲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下個月份辦 理有關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項目,直接連線登載於專屬網站。 (三)各協辦機關提供之活動資訊,應經各該機關確認後始發送。 (四)各協辦機關應經常主動注意各該機關休閒活動資訊之傳送情形,並做適當處理。
  • 六、非本府機關辦理之活動資訊蒐集作業原則及方式: (一)非本府機關辦理之活動資訊,由本府警察局(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負責蒐集 及審查,並直接連線登載於該專屬網站。 (二)非本府機關之辦理單位,亦可向本府教育局申請該專屬網站之帳號,直接將該單 位之活動資訊,連線登載於該專屬網站。 (三)非本府機關之辦理單位,申請該專屬網站帳號審查原則另定之。
  • 七、本府教育局得視需要,邀集相關單位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檢討會議,以檢視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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