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並迅速提供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及少年完 整正向休閒活動資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教育局,協辦機關為本府民政局、產業發展局 、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文化局、都市發展局、觀光傳播局、原住民事務 委員會、客家事務委員會、資訊處及本市商業處。
- 三、本要點所稱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類別如下: (一)教育活動。 (二)文化藝術活動。 (三)體育競技活動。 (四)育樂休閒活動。 (五)慈善公益活動。 (六)生活新知活動。 (七)民俗節慶活動。 (八)農村及自然體驗活動。 (九)其他與兒童及少年休閒有關之活動。
- 四、本府應建置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專屬資訊網站(以下簡稱專屬網站),以登載兒童及少 年休閒活動資訊,並由教育局負責網站之管理維護。
- 五、各協辦機關辦理休閒活動資訊作業原則如下: (一)各協辦機關應指定專人,主動將辦理有關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之資訊,連線登載 於本府網站共用性平台。 (二)各協辦機關提供之活動資訊,應經各該機關確認後始得連線登載。 (三)各協辦機關應經常主動注意各該機關休閒活動資訊之傳送情形,並做適當處理。
- 六、未登錄於本府網站共用性平台之機關及公益團體休閒活動資訊蒐集及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府以外機關及公益團體之休閒活動資訊,由警察局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負責 蒐集及審查,並直接連線登載於本府網站共用性平台。 (二)本府未使用共用性平台之機關,可向教育局申請專屬網站之帳號,直接將該機關 之休閒活動資訊,連線登載於專屬網站。 (三)前款機關,申請專屬網站帳號審查原則由教育局另定之。
- 七、教育局得視需要,邀集協辦機關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檢討會議,以檢視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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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2
臺北市提供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資訊服務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教中字第09838372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提供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資訊服務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提供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資訊服務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