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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88)府消預字第8807091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壹、依據: 一、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日八十三內字第三○二五二號函頒「災害防救方案」。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八十三年四月發布「民用航空器失事處理作業規定暨各航空站處理作 業程序」。 三、交通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交動八十六字第○○八一三三號函頒「交通部重大空難中 央災害處理中心作業要點」。 四、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
  • 貳、任務: 為有效執行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措施,本市成立「臺北市○○空難災害 處理中心」,任務如左: 一、執行處理緊急空難災害之應變措施。 二、綜合指揮、協調各相關機關根據「災害處理中心」所實施之災害應變及善後處理措施。
  • 參、組織: 一、臺北市空難災害處理中心組織圖:如附表。 二、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且;他成員所組成;指揮官由市長擔 任,二位副市長擔任副指揮官。其他成員除執行本機關與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相 關局、處侏持密切聯繫、策劃,採取必要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搶救情形及善後處理情 況。 三、各機關首長對被任命為臺北市空難災害處理中心成員後,得授予其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 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四、本市空難災害處理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 急應變小組」,以執行處理中心所交付災害處理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 災害處理事項。
  • 肆、成立、撤銷時機: 一、成立時機: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空難事件時,報請市長成立。 二、撤銷時機:市長指示撤銷時或由消防局向市長報告後撤銷。
  • 伍、作業方式: 一、本市空難災害處理中心設於消防局(三樓),現場設立臨時前進指揮所,辦理空難災害 處理事宜。 二、奉 市長或本市防災會報指示,本市立即依「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處理中心 」成員名冊緊急召集成立處理中心。 三、本市空難災害處理中心成立或撤銷時,立即報告中央災害處理中心(設於交通部中央氣 象局),並通知各參與編組作業機關進駐或撤銷處理中心作業。 四、通知各參與編組機關成員參加處理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空難 會報,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處置情形,指示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五、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副知消 防局。 六、本市空難災害處理中心撤銷後,各項善後措施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相關編組單位應 就災情及處理情形提報書面脊;枓,送消防局彙整。 七、本中心各編組名冊暨相關機關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均應保持常新,如有變動報知消防局更 新。
  • 陸、作業單位權責:
    單   位 任 務
    消 防 局 1.本市空難災害處理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項。 3.召開空難會報及決議事項管考。 4.空難搶救、傷患救護及人命救助事項。 5.協助災情查報事項。 6.國軍支援申請事項。
    警 察 局 1.治安、警戒維護、罹難者辨認及報請相關相驗事項。 2.災害現場交通秩序維護及交通狀況查報事項。 3.協助涉外空難故處理事宜。 4.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工 務 局 1.空難引發建築物及公共工程災害搶救,鐵公路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2.受災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鑑定事項。 3.工程搶修機具儲備運用、支援事項。 4.救災物資各項建材供應、調節事項。 5.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民 務 局 1.督導區公所勘查統計災情事項。 2.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事項。 3.協助教育局辦理收容事項。 4.其他有關勘查事項。
    社 會 局 1.提供災民救濟及救濟物質籌備儲存事項。 2.協助死亡者家屬辦理喪葬善後事項。 3.各界捐款救災物資接受與轉發事項。 4.協助罹難者有關法律問題等事項。 5.其他有關災民救濟事項。
    衛 生 局 1.於空難現場急救站之設立、運作事項。 2.災害現場傷患到院醫療照顧事項。 3.聯繫各醫療院所提供醫療協助事項。 4.災區防疫事項。 5.災民心理復健事項。 6.其他有關災民醫護事項。
    建 設 局 1.協助救災物資緊急供應事項。 2.督導瓦斯事業機構辦理搶救事項。 3.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4.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交 通 局 1.災害現場交通運輸維護事項。 2.災民疏散接運事項。 3.其他有關運輸維護事項。 4.綜合協調辦理善後事宜。
    教 育 局 1.災民收容場所之指定、分配、佈置事項。 2.其他有關收容等權責事項。
    環境保護局 1.災區公共環境清理及消毒清潔事項。 2.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1.災區自來水輸配水管緊急搶修事項。 2.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新 聞 處 1.防救災害措施之宣導協助事項。 2.負責撰寫所聞稿報導災情及澄清謠言事項。 3.新聞業人員接待事項。 4.其他有關新聞發布事項。
    臺北市團管 區司令部 1.聯繫國軍支援搶救災害事宜。 2.軍事單位災情搜救彙整。
    臺北航空站 1.負責空難救護工具、運用、供給及罹難死者停屍處所之規劃、安排 ,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屍體事項。 2.受難乘客及民眾救助、救濟等善後事項。 3.督導航空公司處理航空器殘骸。 4.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協助協調事項。
    航 警 局 臺北分局 1.協助維持空難現場秩序及安全。 2.協助空難搶救及與事故航空司連繫事項。 3.其他有關災害防救協助協調事項。
    中華電信 北區分公司 1.電信系統緊急檢修事項。 2.建立臨時通信系統支援救助、救濟事項。
    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 1.電力系統緊急搶修事項。 2.有關電力災情查報事項。
    臺 北 市 各區公所 1.成立臨時前進指揮所。 2.臨時前進指揮所各項通訊、照明設備,由區級總務組準備。 3.勘查統計災情、災民集結等事項。 4.協辦災民救濟事項。
    空難發生之 航空器所屬 單 位 1.家屬聯繫、協商及理賠諮詢服務事項。 2.處理航空器殘骸。
  • 柒、本要點奉 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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