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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95)府消管字第09578258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奉核定後公布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處理中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 壹、相關法令: 一、行政院89年7月19日公布施行「災害防救法」及91年5月29日增訂之「災害防救法」 第三十九條之一。 二、交通部於93年 7月21日實施之「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94年 8月25日頒布之「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四、94年12月 5日修訂之「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95年 3月 9日訂定之「臺北市重大災害災情蒐報作業執行計畫」。 六、民用航空局空難災害搶救作業標準手冊。
  • 貳、目的: 為執行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八條規定,有效處理本市轄內發生空難災害 事件災害應變措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參、任務: 為因應有效處理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事件,特成立「臺北市00空難災害應變中心」, 任務如下: 一、執行緊急空難災害應變及善後處理措施。 二、綜合指揮、協調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構)執行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 事項。 三、空難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飛航安全防救災事項。
  • 肆、組織: 一、臺北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組織圖:如附表。 二、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成員所組成;指揮官由市長 擔任, 2位副市長擔任副指揮官。其他成員除執行本機關與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 其他相關局、處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採取必要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搶救情形及 善後處理情況。 三、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防救編組單位應於機關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以執行應變中心所交付災害處理任務,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通報、災害搶 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處理事項。
  • 伍、成立、縮小編組與撤銷時機 : 一、成立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時,由交通局或消防局局長報請市長成立。 二、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 模。 三、撤銷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構)自行辦 理時,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銷,或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交通局)向指揮官報告 後撤銷。
  • 陸、作業方式: 一、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消防局( 3樓),供業務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交通局 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 二、得視災害現場狀況,由市災害應變中心指定設置前進指揮所或由區災害應變中心指 揮官先行開設並辦理空難相關災害處理事宜,其中執行搶救任務之無線電、衛星等 有效通訊設施由消防局提供。 三、奉 市長指示,本市立即依「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員名冊 緊急召集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四、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銷時,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人員應立即通報 交通部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處置情形及列明需支援協助之事項,並由消防局通知各 防救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銷應變中心作業。 五、通知各參與編組機關成員參加應變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 空難會報,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處置情形,指示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六、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副 知交通局。 七、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撤銷後,各編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善後措施,並就災情處 理情形提報書面資料,送交通局彙整、撰寫空難災害處理專案報告。 八、本中心各編組名冊暨相關機關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均應保持常新,如有變動報知消防 局更新。
  • 柒、作業單位權責:
    單   位 任 務
    消 防 局 一、提供執行搶救任務無線電、衛星等無線通訊設施。 二、災情彙整及通報與協助災情查報作業處理事項。 三、空難搶救、傷患救護及人命救助事項。 四、妥善整備消防救災之車輛、機械及裝備、器材;並訂定相互支援 協定及建立聯絡機制。 五、整備搜救、滅火及緊急醫療救護所需之裝備、器材及資源。 六、迅速掌握空難引發火災之狀況佈署適當救災人車,進行滅火行動 ;必要時請求其他消防機關提供支援。 七、平時應掌握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等,建立聯繫管道 及受理志工協助之體制。 八、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警 察 局 一、治安、警戒維護、罹難者辨認及報請相驗事項。 二、考量災害情形、緊急程度、重要性等因素,實施局部或區域性交 通管制措施,以利緊急運送。 三、災害現場交通秩序維護及交通狀況查報事項並協助涉外空難事故 處理事宜。 四、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工 務 局 一、空難引發建築物及公共工程災害搶救,道路橋樑緊急搶修聯繫事 項。 二、受災害建築結構安全檢查鑑定事項。 三、工程搶修機具儲備運用、支援事項。 四、救災物資各項建材供應、調節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民 政 局 一、負責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級防救編組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 二、督導區公所勘查統計災情事項。 三、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事項。 四、協助教育局辦理收容事項。 五、其他有關勘查事項。
    社 會 局 一、協助航空器失事之航空公司對於所有善後事宜補償及賠償相關工 作。 二、提供災民救濟及救濟物質籌備儲存事項。 三、協助航空器失事之航空公司對於受災區域之房屋、受傷者及罹難 者家屬賠償、慰問、救(濟)助金之發放工作。 四、辦理罹難者遺體放置所需冰櫃等之協調與調度整備事項。 五、各界捐款救災物資接受與轉發事項。 六、協助罹難者有關法律問題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災民救濟事項。
    衛 生 局 一、啟動地方緊急醫療網,統合協調災區醫療作業,通知轄區醫療機 構待命收治傷患,並於災區設置醫療救護站。 二、災害現場傷患到院醫療照顧事項。 三、選定緊急醫療設施據點,儲存急救用藥品醫材,並與醫療機構訂 定緊急醫療救護聯絡機制。 四、聯繫各醫療院所提供醫療協助事項。 五、災區防疫事項。 六、災民心理復健事項。 七、其他有關災民醫護事項。
    秘 書 處 一、市政府內、外有關單位協調聯繫之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交 通 局 一、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二、災害現場交通運輸維護及災民疏導接運事項。 三、協助災情查報作業。 四、建立空難緊急應變機制並擬訂標準作業程式,明定執行災害應變 人員緊急聯絡方法、集合方式、集中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程 及注意事項等。 五、配合台北航空站辦理空難事故搶救演習、訓練及觀摩事宜。 六、彙整、陳報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
    教 育 局 一、緊急安置所之指定、整備、開設及管理。 二、緊急安置所受災民眾之登記、接待及資料統計。 三、緊急安置所從業人員之訓練及動員調度。 四、其他有關緊急安置等權責事項。
    環境保護局 一、災區公共環境清理及消毒清潔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研 考 會 一、督導空難災害應變中心各局處、現場臨時指揮所與區災害應變中 心等災害防救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新 聞 處 一、防救災害措施之宣導協助事項。 二、負責撰寫新聞稿報導並提供正確空難及安危訊息,協請各傳播媒 體報導。 三、配合進駐新聞中心並負責媒體聯絡事宜。 四、其他有關新聞發布事項。
    兵 役 處 一、申請國軍支援災害搶救作業。 二、軍事單位災情搜救彙整。
    臺北航空站 一、負責空難救護工具、運用、供給及罹難死者停屍處所之規劃、安 排,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屍體事項。 二、受難乘客及民眾救助、救濟等善後事項。 三、督導航空公司處理航空器殘骸。 四、與本府建立空難災害緊急聯繫窗口及應變機制。 五、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協助協調事項。
    航 警 局 臺北分局 一、協助維持空難現場秩序及安全。 二、協助空難搶救及與事故航空公司連繫事項。 三、其他有關災害防救協助協調事項。
    臺 北 市 各區公所 一、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二、成立臨時前進指揮所。 三、臨時前進指揮所各項通訊、照明設備,由區級總務組準備。 四、勘查統計災情、災民集結等事項。 五、協辦災民救濟事項。
    空難發生之 航空器所屬 單位 一、家屬聯繫、協商及理賠諮詢服務事項。 二、應儘速辦理受傷者及罹難者家屬慰問、救(濟)助金之發放工作 。 三、應辦理所有善後事宜補償及賠償相關事宜。 四、處理航空器殘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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