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新聞發布,促進政府與民眾雙向交流,加 強媒體溝通,提升宣導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局新聞發布,除依臺北市政府新聞發布相關規定執行外,並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三、本局新聞發布,應視業務需要及特性,由主辦科室擬訂新聞發布資料,經局長核准後, 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 記者會由局長或指派之代表主持,並由新聞聯繫人負責新聞聯繫作業。新聞聯繫人應隨 時與本府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保持聯繫,必要時請本府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協助召開記者會 。
- 四、本局遇下列事件,主辦科應蒐集相關資訊,適切分析研判,擬訂新聞發布資料,經局長 核准後,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必要時由新聞聯繫人聯繫廣播電臺插播及電視臺跑馬 燈方式宣導週知: (一)颱風或豪雨來襲,本局決定調節性放水或洩洪。 (二)大臺北地區發生嚴重枯旱。 (三)大臺北地區發生震度四級以上地震。
- 五、各科室應隨時掌握媒體報導,遇有不實報導,應適時加以澄清、解釋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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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4)北市翡秘字第10430558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函頒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