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行政區、里積極配合環保政策,並獎勵本 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辦理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
- 二、各行政區資源回收賣之總收益百分之二十五作為本市各里及學校將資源垃圾交由環保局 回收變賣之獎勵金,百分之六十作為環保局辦理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人員之獎勵 金,百分之三作為「各行政區資源回收、垃圾減量評比」之獎勵金,百分之十二作為環 保局及補助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以批發或零售式量販業、連鎖式清潔及 化妝品零售業、超級市場業、便利商店業為限)、資源回收分類場所在里辦理資源回收 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之費用。
- 三、各里及學校獎勵金以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各里及學校實際回收量佔總回收 量比例分配,每半年發放乙次,各里獎勵金由環保局撥交各區公所依分配數轉交各里, 並由各區公所掣據交環保局存查。學校獎勵金由環保局直接撥交,並由學校掣據交環保 局存查。
- 四、資源回收分類場所在里每年分配十五萬元,由環保局撥交當地區公所轉交所在里,並由 區公所掣據交環保局存查。
- 五、第二點所稱環保局辦理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人員,其對象及範圍由環保局另訂相 關規定,其獎勵金每半年發放乙次。 前項人員獎勵金,其總額不得超過其本人每月薪資(含工餉、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加 給)百分之十。
- 六、獎勵「各行政區資源回收、垃圾減量評比」之辦理方式如左: (一)每年辦理一次,以各行政區一月至十二月,與前一年同期間各該行政區每人每天 平均垃圾量做比較,以垃圾成長率最小之行政區,取其前三名予以獎勵。 (二)第一名行政區獎勵金為總收益百分之一.五,第二名為總收益百分之一,第三名 為總收益百分之0.五。
- 七、各行政區、各里及學校獎勵金之運用應作為辦理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相關業及活動費用 。
- 八、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依本要點申請辦理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相關業務, 應擬訂執行計畫提報臺北市環境保護共同基金審查通通過後,憑領據申領補助。受補助 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或經費核撥後一年內,提報回收成果報告書(附照片 )送交環保局備查。如未達應有成效者,則喪失再申請補助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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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20
臺北市獎勵推行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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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87)府環五字第8708044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